必须严惩!山西长治,警方通报一起多人殴打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根据警方发布的通报显示,11月2日早上7时许,58岁男子马某与63岁男子程某发生纠纷并引发肢体冲突。

事后马某觉得自己被欺负,不能轻易放过对方,于是将此事告知其家人。马某亲人得知此事后,非常激动并决定要为马某出口恶气,遂相约一起到程某家中实施报复行为。

根据警方的通报显示,马某的4位亲人来到程某家中后,共同对程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事后4人从程某家中离开。受伤的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警方依法对包括马某在内的涉案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很明显,这是一起因纠纷而引发的命案,也是典型“冲动是魔鬼”的案例。即行为人因不能正确、理智对待生活琐事纠纷,而造成一人死亡、几人身陷囹圄的警示案例。

2、案发后,网友们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纷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主要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种是认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虽然警方的通报中没有明确本案如何定性,但从警方通报的具体信息,我们可以初步判决本案大概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具体而言:

首先,警方通报中没有指出涉案人员使用了包括刀具在内等极具危害性的作案工具;

其次,警方通报中明确指出是“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所谓殴打他人,实际上就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注意!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只有致轻伤以上的,才会被认定为构成犯罪。轻微伤以下的,则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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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被害人身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最后,刑法定罪必须是根据行为人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换而言之,在行为人没有使用凶器危及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的情况下,那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有没有杀人之故意,则极其关键。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仅仅是因生活纠纷而引发的殴打行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不会动杀心的。即当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是不持追求与放任态度的,就不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本案是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当马某喊其4位亲人来到被害人程某家中,并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后。在造成被害人程某死亡的情况下,那么本案的所有行为人,不论谁下手重一点、哪一个下手轻点,即便马某只是叫人来打,自己没有亲自下手。所有人都应当对造成程某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法院会根据各行为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来具体酌情考虑量刑而已。

当然,本案是因生活琐事而引发的命案,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恶性致死刑事案件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量刑时也会酌情考虑从轻的。

4、从民法角度来讲,不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都属于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各行为人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还要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最后,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即无论任何事情都切记千万不要冲动,否则冲动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可能会令问题变得永远都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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