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改制后,户部成为国家重要的理财部门,户部的财赋通常称之为“经常之费”,“版曹于国计为甚重”。

对南宋来说,“户部总天下财赋之原,要必储蓄优裕,乃可缓急支吾。”户部财赋的收入有着面广点繁的特点。

户部最基本的职能是“足国裕民”,因而财赋的支出的核心是“以供邦国之用”。在财赋支出中做到“周知大数,而不失盈虚缓急之宜”,是户部要极力达到的目标。

南宋户部财赋窠名众多,户部侍郎钱端礼指出,“国家财赋,经费浩瀚”是财赋的基本特征。而在赋税征收中,户部五司的财赋是维持户部收入的关键。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特殊来源的财赋,虽不属于经常性的收入,但是反映出户部财赋某一时期的特色。

01户部五司的财赋

南宋户部分为左曹、右曹、度支、金部、仓部五司,所掌握的财赋范围广,窠名繁多,有单一性税目,如二税;种类性窠名,如酒课、上供、经总制钱、无额上供、榷易、月桩、籴本等税收名目;户部财库的财赋,如左藏。此外还有部分特殊收入,即民间或是他司给户部的献助。

由于户部所管财赋窠名众多,难以囊括所有,现就收入方面最为大宗和重要的项目列出。

02土地税

土地税是户部收入的重要方面,包括课子和二税。绍兴三年(1133),户部言“淮南佃田人户,依绍兴二年二月十五日指挥,每亩逐年出纳课子五升”。

其后在绍兴六年,因开耕荒闲田土颇费功夫,于是耕种所得改为官民按比例分配,“收成课子且令官收四分,客户收六分,次年已后即中停均分。今后请佃官庄。并依此。”这一规定便长期施行下去。

官庄空闲土地征收的租课是户部与民五五均分。除了支付大军的马科外,其余的都变粜为钱,起发至左藏库输纳。

二税,在南宋基本依循北宋旧法。高宗建炎元年(1127)五月庚寅,诏“二税并依旧法。”南宋“夏、秋二税输官之物皆上供合起之数,谓之常赋”,是户部重要的收入之一。二税在南宋“自有定额”,因此户部让“常平司见管闲田,权令人户认纳二税。

南宋二税主要是本色的征收。绍兴三年(1133)二月,朝廷将建康府管辖的近城荒田招人户耕种,规定收成之日“先次依本色供纳二税”。

二税通常为本色,朝廷于隆兴年间明确规定,“绍兴府会稽县三都人户二税不得支移折变”。为保障户部的二税收入,朝臣认为“夏秋人户所纳二税,或在州,或就县,各从其便,及时入官,不致拖久。”

诸州军所辖营田、官庄的两税,除了马料之外,其余的均换为钱,运送到行在。乾道三年(1167),安、郢两地夏秋两税共收五万余硕,其中“黑豆喂牛,大麦、稻谷充马料,所有小麦、粟、谷杂豆粜发价钱,赴左藏南库送纳”。

03酒课

酒课是宋代针对酒的税收窠名,户部重要的财赋来源之一。酒课征收的显著特点是,税收窠名的衍生性比较强,且隶属户部不同的部门,衍生窠名的征收部分基本都是在原酒课之外,每升酒增若干文,然后按照比例分隶不同部门。

最初,酒课是地方所用财赋。北宋咸平四年(1001)始立酒课祖额,直至庆历二年(1042),酒课方上供至京师,酒课才成为中央财政的组成部分,政和五年(1115)酒课纳入无额上供。

绍兴五年(1135)润二月置总制司,六月即令“州县见卖酒务,不以上下,每升各增五文,隶总制”。征收酒课的目的是将地方财赋逐渐纳入户部财政,增加户部财政收入。

04上供

南宋沿用北宋时期上供之制,将地方财赋集中至户部,“天下财赋窠名,旧悉隶三司,今户部惟有上供之目而已。”

这条资料说明,上供钱物是户部的固定收入。从上供的钱物来看,包括朝廷历来重视的粮食、布帛和钱缗等钱物。

此外,上供物中还涉及会子,这是朝廷对交通不便的州军的照顾,也是提升会子信用的途径之一。

关于上供的数额,“今户部所知之数,则上供而已”,由于史籍记载的限制,我们只能够看到部分。“渡江之初,东南岁入犹不满千万,上供才二百万缗”,可知东南岁入中上供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二。

上供财物中的本色主要是粮食和布帛。两浙与江南是南宋粮食生产重地之一,在绍兴三年(1133)四月,“平江去岁租米十六万五千八百余石,悉充上供,不许辄用”,即是将平江府的租米全部收归户部。其后一年,平江府上供的苗米达到了“三十万余石”。

布帛的上供通常是本色与折色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绍兴初年,户部要求“诸路上供丝帛并半折钱,如两浙例”。这是本色与折色各占一半在诸路上供中的推广。

本色与折色所占的比例在具体时期也有调整,“两浙等路上供和买绢以十分为率,八分起发本色,二分折纳价钱。”绍兴元年,朝廷“令宣州将未起上供绸三万匹并纳本色”,是因为“上供绢一半折价,每匹三贯文,而江东时值止两贯,下户反有倍费”。

也就是说,本来供绢是要折钱缴纳,但是折价与市价并不一致,加重了下户的负担,朝廷才将未起发的上供绸本色缴纳。除了本色布帛,上供还包括布的折钱征收。

绍兴二十年(1150),静江府、昭州“二郡岁拨上供布九万二百八十一匹,欲于见纳价上三分减一,每匹折纳钱一千。”也就是户部在这两郡每年能有九千钱左右的收入。

钱缗在上供中也较为常见。绍兴三年(1133)十一月,“两浙诸郡合桩上供籴本钱一百五十七万余缗”,表明了上供缗钱是作为籴本。

绍兴五年(1135)四月辛未“以诸路税赋畸零增收钱专充上供”。这是针对增加钱缗的措施。遇到州郡实无所出的情况,朝廷会调整上供数额。

南宋由于信用货币广泛使用,上供钱物中也包括会子。绍兴三十一年(1161)七月,新造的会子在淮、浙、湖北、京西路州军推广使用,宋廷规定“其不通水路州军上供等钱,许尽用会子解发。沿流诸州军钱、会各半。”钱缗与会子的比例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05经总制钱

经总制钱,是经制钱和总制钱的合称,是南宋为军政费用筹措的税目,“中兴以来养兵费广,常赋不足供亿,故有月桩、经总制之名”。

随后成为户部重要窠名之一,“户部经常之用十八出于经总制”,因其细微而量大在户部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

南宋对经总制钱的定位是“常赋”。绍兴二十一年(1151),太府少卿徐宗说认为,“方今经费所赖之大者,经总制钱物”。

关于经总制钱名字的来历,史籍有载“所谓经总制钱者,宣和末,陈亨伯以发运兼经制使,因以为名。”

朝臣认为与其匆忙敛财,不如在细微处积累财赋。于是“酒税、头子、牙契钱分隶,岁之所入,半于常赋”,经总制钱后经吕颐浩和叶梦得推广。

06无额上供

无额上供作为户部收入的一个项目,“起于元丰”。高宗建炎元年(1127)己丑,“诏诸路无额上供钱,依旧法更不立额,自来年始”。

建炎二年(1128),宋廷对无额上供提出了要求,“欲望下户部检坐诸州郡应合收无额上供钱物窠名,及供申隐漏不实、起发期限,并前后应干约束等条法,镂版遍下诸路州郡及提刑司遵守施行。”正是由于无额钱物窠名繁多,才会造成州军欺侵窠名财物。

07月桩钱

南宋月桩钱是因筹措军费而增加的杂税,月桩钱所包含的内容繁多,“试举其大者,则有曰曲引钱、曰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帖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殊名异目,在处非一。”

此外,还包括了经制钱、上供系省钱、诸司诸色封桩钱、无额添酒钱、净利钱、赡军酒息、常平钱若干。

月桩钱之所以有诸多名目,实则“一切出於州县之吏临时措画,铢铢而积,仅能充数,一月未毕,而后月之期已迫矣。”

于是州县只能巧作名色,科敛于民,若月桩钱不足,“即令民户于词状著到或纳买盐钱,或纳甲叶钱,争讼理直则纳盐醋钱,理曲则有科罚钱。似此之类,所在不一。”

08榷货务和市舶司的收入

宝祐元年(1253),都省言:“行在榷货务都茶场上本务场淳祐十二年收趁到茶盐等钱一万一千八百一十五万六千八百三十三贯有奇,比今新额四千万贯增一倍以上,合视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赏之,以励其后。有旨依所上推赏。”可见朝廷是通过增则赏的方式鼓励榷货务的工作。

南宋市舶司“掌市易南蕃诸国物货航舶而至者”,分福建、广南、两浙三路,朝廷对此的观点是“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可见市舶司是南宋与他国联系的窗口,也是户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09仓部籴本

仓部掌国家仓库场务储存之政令及出纳之事,在南宋仓部则“专籴本”。绍兴四年(1134)四月,“户部措置钱物二百万缗,増数和籴。”

从史料记载来看,高宗时期籴本包括缗钱、关子、乳香套等钱物,所籴粮米数呈现出增长的趋势。

10左藏南库钱物

左藏南库于淳熙十年(1183)拨归户部。其在高宗朝为御前桩管激赏库,属皇帝私财。它与户部本身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绍兴休兵后,秦桧取户部窠名之可必者,尽入此库,户部告乏则与之。由是金币山积,士大夫指为琼林、大盈之比。高宗尝出数百万缗以佐调度。”

孝宗即位后改名左藏南库,“淳熙末始并归户部”。具体来说是淳熙十年(1183)八月二十八日将左藏南库拨隶户部。

11户部的特殊收入

户部的收入除了固定的窠名外,还有一些较为特别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民间或是有司给户部的献助。

首先是民间或是他司给户部的献助。民间献助如绍兴三年(1133),福建路“于建炎元年收到诸州军人户献纳钱、银,共约计钱一十五万六千余贯,并出卖承信郎告,共钱一万七千余贯”。

民间献助的内容除了缗钱,还有田地和酒坊。绍兴三十一年(1161),权户部侍郎赵子潇、钱端礼认为“财用之源,实出酒税”。因州县酒务的败坏,榷酤之利徒存虚名,朝廷不得不对诸路州县的酒务进行严格的管理。

对于献纳,朝臣的观点是“上无横敛之名,下有效忠之实,公私皆便”。于是地方“奉圣旨令户部行下诸路州县,出榜晓谕,如首先献纳人,保明取旨,优异推恩。”统治者高宗自然是欢迎献纳的。他认为“若常赋之外,不取于民,庶几副朕爱民之意。”

福州陈迈献银二万两,洪州李迨献钱五万缗,江东大帅叶梦得献三万缗,此外还有黄敦书、张汇、陈桷等人的献纳未有数额,但都得到了朝廷的奖谕或是官职升迁的奖励。

综上,户部赋用窠名虽多,但五司各有所掌。两税是户部常赋,征收自有定制。绍兴年间酒课归属曾由户部转至尚书省左右司,但却“监专多不用心措置”,致使弊病多端,在课利减少甚至亏欠的情况下重回户部。

酒课归属的变动,是宋廷削弱户部财权的尝试。上供是户部最为稳定的窠名,户部能利用上供物的折纳,完成钱与物之间的转换;还可以用钱、会各半的交纳方式,增加会子在民间的信用度。

经总制钱的征收,直接反映出的是蔡洸“财无渗漏则不可胜用”的观点。集细微处之财,是南宋经济多端发展提供的基础。朝臣数次以虚挂簿书、困顿百姓为由建议减免经总制钱,统治者则口头支持,实则维持旧状。

无额上供最得中央与地方财赋争夺之旨趣。窠名多而不定,数额更无参考与标准,给地方隐匿侵占无额上供钱物提供了空间。朝廷无法监管,只能采取给推赏、减磨勘的方式,鼓励官员专心措置,不致失此窠名。

朝臣对月桩钱的观点集中在“病民”,朝廷出于对现实的考虑,不愿放弃这项财赋窠名。籴本是户部保障粮食储备的重要方式,因而籴本数额较大。

除五司窠名外,绍兴年间户部收入还有民间与他司的献助,而作为交换,献助者会得到奖谕或是官职的升迁。

无论户部获得的财赋是由官方赋税的途径征得,还是从民间献助的方式获得,都是人民创造的财赋以不同方式聚集,用以整个政权的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