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上九天揽月,敢下五洋捉鳖,但却不敢迟到,因为迟到扣钱……”打工人日常卑微的朋友圈文案如上。
平日里“自愿”加班就算了,而某公司居然仅仅因为员工在直播时因身体不适坐地休息13分钟便将其辞退!
“是可忍孰不可忍”,该员工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也很解气: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员工15万!
打工人的日常辛酸与公司的“蛮横”辞退理由
原告刘某是一个电视购物平台直播间的摄影师,负责架设摄像机位、卡定祯以及操作摇臂控制。由于摄影师的工作内容需要,刘某长时间站立在摄影机旁导致其双腿静脉曲张。
平常的一天,刘某像往常一样去上班,工作期间由于双腿疼得厉害,他只好暂时离开,靠墙休息了13分钟。后公司称其长时间外出构成脱岗,而后将他辞退。
如果公司想要辞退刘某,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定时间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完成一定手续。
可是该案中公司给出的理由却是“长时间外出及多次远离机位坐下构成脱岗”。网友对此评论“13分钟算长时间外出,那么猝死岂不是要算旷工?”
略显调侃的话语中隐含或者说明示了该公司如此蛮横无理的辞退理由实属是有失公平。
不服辞退理由,员工刘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很解气!
针对这种不公的辞退理由,刘某并没有选择忍气吞声,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刘某认为自己没有明显失职行为,遂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外出前已向现场导播、导演报备且一直佩戴通话设备,并与导播保持联系,并无失职行为,不构成脱岗。涉事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支付赔偿金15万元,公司不服上诉被驳回。
公司给出的理由很明显是站不住脚的,可是它为什么还要以这种显而易见不公平的理由来辞退员工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公司按照正当程序辞退员工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标准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而除此之外,公司一般是不需要给予员工补偿的,比如因员工的过错而被辞退。本案中的公司或许是不愿支付这笔补偿金,便用了这么一个离谱的辞退理由。
刘某将其诉至法院并经判决后,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多多少少会有影响。该公司为了一笔本就不应减少的支出,搭上了自己的商誉,从长远来看,实在算不上明智。并且这种损害员工的合法经济利益的行为也不免让人气愤。能够做大做强的企业也从来都不会是这种采用不正当手段牟利的企业!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工作中会出错,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集体利益受损,自己受到惩罚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自己明明尽心尽力去工作,却遭到不公待遇,相信谁都会觉得委屈并且气愤。
如果大家不幸遇到这种事情,一定不要忍气吞声,哀叹命运不公,法律不会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要学会主动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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