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为完成上级部署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村庄等敏感点搬迁工作,被告x镇政府制作了《x县x镇x行政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成立x镇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原告在该范围内拥有房屋一处,2020年3月13日原告段某超将其房屋腾空交付x镇指挥部。

2020年3月14日,原告在x镇指挥部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第五条内容为:“乙方暂定安置房面积——,暂定储藏室面积-----,暂扣金额-----.安置房户型按选房顺序依次挑选,所选暂定安置房户型或储藏室选完后,可就近靠套选择其他户型或储藏室)”。

该条空白部分没有填写。x镇指挥部没有在协议上加盖印章。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x县x镇x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拆除工程合同书,具体实施拆除工作,2020年3月28日原告段某超的房屋被拆除。

、原告观点

原告在x省x县××镇××村有合法房屋,主要用于居住。2020年3月,政府工作人员向原告送达《明白纸》,告知原告经县政府批准,将决定对x行政村5个自然村和x行政村部分房屋进行征收。2020年3月28日,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其后经x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予以明确系被告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三、被告观点

1、被告没有拆除原告的房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与x县x镇园区房屋征收指挥部(以下简称x镇指挥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后被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拆除,该公司与x县x镇x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除工程合同书》,拆除范围包含原告所在的村庄,拆除行为与被告无关,应认定拆除的主体为x县x镇x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2、原告的房屋系协议拆除并非拆除。原告在诉状中认可自己在2020年3月见到了《明白纸》,包含了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回迁安置及奖励的各个方面,明白纸的内容符合本村的客观实际情况,且没有人提出异议,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

原告在对老村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及其他补偿无异议的基础上与x镇指挥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x县x镇x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实施拆除并验收后,方能从被告处领取补偿款,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并经验收后,从被告处领取了部分拆迁补偿款,该行为表明原告的房屋是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拆除。

四、庭审意见

虽然拆除房屋合同是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x县x镇x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即拆除行为实施主体是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是根据补偿方案,本次项目实施单位是x镇指挥部,该指挥部由被告组织设立,村委会不是合法的实施单位,其与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拆除合同的行为应当视为被告的委托所实施,经委托实施的行为应当视为被告的行为。

补偿协议第六条约定,房屋腾空交付甲方拆除,甲方指的是被告成立的指挥部,因此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协议没有被告印章,协议未成立,涉案房屋的拆除没有合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段某超房屋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