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2、签订的《转让合同》,其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误将彩票店经营权、设备事实上不能返还(经营权一直在被上诉人名下,彩票设备一直存在)等同于彩票占用房屋的不能返还。合同无效后,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转让款是彩票店经营权的对价,不包括转让合同签订前的站点费、机器库存和刮刮库存、房租等费用。虽然彩票店的实体店面消失,但是站点的转让费(包括押在体彩中心押金1万元)依照规定应当返还。彩票店事实上不能返还,是因房东不允许被上诉人擅自转租房屋。即使没有上诉人的再次转让行为,彩票店占用的房屋也会因为被上诉人的擅自转租行为而被收回,造成彩票店依附的实体店消失。被上诉人对彩票店事实上不能返还存在过错。原审法院误将合同无效的原因等同于彩票店事实上不能返还的原因,认定责任全部在上诉人不公。被上诉人明知转让合同无效,过错在先,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原审原、被告签订《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将原审被告蔡建秋名下的体育彩票竞彩店(25555)转于原审原告吴玉明,转让价格为265000元(包括在体彩中心押金一万)以及库存、已付8个月房租及押金、电费等其他费用。合同还约定,2013年10月12日以前的费用由蔡建秋承担,以后一切由吴玉明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审被告蔡建秋依约向原审原告吴玉明交付了位于苏州市景山路139号的体育彩票竞彩店,原审原告吴玉明也向原审被告蔡建秋支付了转让款及其他费用。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彩票店房屋已于2014年7、8月份被房东收回,未再开展经营。

另查明,2014年4月13日,高仕(吴玉明配偶)与案外人殷新峰签订了《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合同》一份,将涉案体育彩票销售站点的经营权转让给殷新峰。该转让事宜由高仕委托案外人陈东海与殷新峰进行洽谈。殷新峰向陈东海支付了转让款。同年5月29日、30日两天,陈东海向殷新峰支付了255000元,陈东海于2014年5月30日向殷新峰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苏州高新区彩票店(站点号3225555,地址景山路139号)已退还给高仕,本人陈东海代为接取,尚欠殷新峰部分转让费伍万元整,本人承诺在2014年6月7日前把剩余伍万元一次性付清,所有设备本人代高仕收回。”

再查明,2014年5月7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殷新峰诉高仕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并追加了陈东海为第三人。该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合同》由于涉及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理,违反了国务院分布的《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应属无效;还认定,根据陈东海出具的欠条,高仕已将涉案彩票店收回,并结欠殷新峰转让款50000元;由此,判令高仕退还殷新峰转让费50000元。判决后,高仕不服,提起上诉称:1、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属于管理型规范,不影响本案合同的效力;2、陈东海不构成对上诉人的表见代理,陈东海与殷新峰之间有私下交易;3、应追加案外人蔡建秋为第三人;4、即使合同无效,殷新峰也应承担相应损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高仕的上诉请求。该判决认定,高仕与殷新峰签订的《体育彩票销售店铺转让合同》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在高仕已收回涉案彩票店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高仕退还殷新峰剩余转让费是有依据的。

以上事实,有转让合同、收条、(2014)虎民初字第0982号民事判决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770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四、争议焦点:

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五、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故原审原告吴玉明与原审被告蔡建秋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的《转让合同》,其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本应进行双方返还,但事实上,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早已完成,涉案彩票店更是在转让半年后又通过吴玉明的配偶高仕转让给了案外人殷新峰,在与殷新峰的纠纷中,高仕在2014年5月又收回该彩票店,最终彩票店被房东收回,未能继续经营。原审被告蔡建秋将涉案彩票店转让给吴玉明时,房租已支付了8个月(即至2014年6月),故彩票店在房租到期后被房东收回,不可归责于原审被告蔡建秋。即造成彩票店事实上不能返还的责任并不在原审被告,而在于原审原告。因此,因彩票店事实上的返还不能,原审被告蔡建秋亦无需向原审原告吴玉明返还已付转让款。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如下:1、确认原审原告吴玉明与原审被告蔡建秋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2、驳回原审原告吴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审原告吴玉明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转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为无效正确。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彩票店在转让半年后,上诉人再次将彩票店转让给案外人。后上诉人与案外人因彩票店转让产生纠纷引起诉讼,生效判决认定高仕收回涉案彩票店。上诉人并无证据证实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其不能使用彩票店房屋,原审法院认定彩票店事实上不能返还的责任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当。因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彩票店事实上不能返还,且上诉人并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领取押金,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无需向上诉人返还已付转让款合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玉明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六、审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