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阳读书之《法治的细节》
上一篇文章就法律与道德的选择问题,谈了我对罗老师的观点的理解:那就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且法律是人类对一种“相对确定”的追求,能保证秩序的稳定。今天继续围绕这个话题,把罗老师关于这两个命题的一些认识做一些摘抄。
一,法治的要义:良法而治
首先.相信正义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人因其有限性,又无法实现彻底的正义。
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的认识永远是有局限的,因为人类的经验是有限的,因为人是世界的一部分,不可能走出世界看到整体。
我们的所有认识都是盲人摸象,只能看到局部,看不到整体,但无数个摸象的盲人能拼凑出一个关于大象相对整全的看法。
因此我们需要接受批评,没有批评的声音。人很容易轻信各种看似合理的观念,被种种虚假的信念所淹没。
怀疑的目的是修正,而不是彻底地破坏,从而陷入虚无。怀疑主义的根本谬误在于,对其怀疑本身是不怀疑的。我们认识的真理是有限的,但并不代表真理是相对的。
幻想在现世中去实现绝对的正义,往往把人们带入人间地狱。
其次.普遍遵守,无论强弱,都须遵守规则。
法治与法家不同,法家崇拜权利,是权利的工具。
二.法律中的价值衡量需要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
在紧急避险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利弊权衡,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益的比较必须接受道德主义的指导,否则根本无法得出答案,同样如果功利主义不接受道德的指导,法律就可能沦为纯粹的工具。(对于道义而言,生命不能比较,不能从价值量化的角度进行衡量,生命是无价的,人是最终的目的,而不是工具)
为什么?
“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遍的道德金律。
如你接受冷静的价值对比式的功利计算,那么在食物紧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牺牲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者?是否可以为了挽救大有前途的年轻人,而任意割取无辜老人的器官?为了挽救自己爱人的生命,是否可以随意抽取不愿献血的他人的血液呢?
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了。
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道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律。
如在危难来临的时候,我们可以为了保全他人的生命来牺牲自己,但这只是个人的一种道德义务,你不能够把它演变为我们可以要求别人牺牲来保全我们自己或保全另一些人的生命。
三.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冲突时的优先选择
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起冲突时,定罪量刑法律判断要优于道德判断。原因在于
一,我们必须承认人们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因此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可怕的结果。
二,复杂社会并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有时善与善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法律在面对这种冲突时,是以一个中立的裁判身份,在对立观点中寻找一个平衡,并且以程序正义的方法,来维护社会秩序。通俗地讲就是:凡事要讲规则。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中没有道德判断。
总之:当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接受法律惩罚的时候,不能仅仅根据道德判断来定性,而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但是,法律又不能与道德严重抵触,换言之,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上值得鼓励的,那么法律也要尊重民众的这种道德情感,在处罚时也要进行相应的恩免。
法律在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它绝不能高高在上,无视民众的道德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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