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位于x县xx街道xx村xx号房屋所附属的猪舍一间系属原告龚某仙所有。2018年5月25日,本案被告与x县x新区开发管理委员会共同作出x22号批复文件,同意批准x村经集体讨论出台的《x街道x村整体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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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2日,x县x街道x村村民委员会与x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拆除旧房协议书》,约定由x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拆除龚某兵、龚某海、龚某新等户的房屋。2019年8月23日,x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拆除了原告龚某仙户的猪舍,拆除过程中被告部分工作人员在场。

2019年9月24日,x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误拆龚某仙猪舍的情况说明》,自认其在拆除时因地形较为复杂,机械难操作,不小心误拆了龚某仙猪舍的部分房屋。

、原告观点

原告在x省x县xx街道xx村xx号拥有房屋及附属设施,且生活居住多年,现该区域面临征地拆迁。因原告与征收部门针对补偿安置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8月23日,被告组织大量拆迁人员非法拆除原告的猪舍,造成了原告巨大的财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组织人员非法拆除原告猪舍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证据

1、原告身份证;2、宅基地使用证,该两组证据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原告对猪舍的所有权;3、猪舍拆除前后照片6张,拟证明原告猪舍被拆除的事实;4、拆除视频光盘及视频说明;5、拆除现场照片及照片说明,第4及第5组证据拟证明被告非法拆除了原告猪舍;6、《x街道x村整体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四、被告观点

原告起诉事实不存在。据其了解,与原告猪舍相邻的龚某海、龚某新等户,与x县x街道x村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且已腾空房屋,具备拆迁条件。故x村村委会与x房屋拆除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拆除旧房协议书》,委托该公司拆除龚某海、龚某新等户的房屋。但该公司在具体拆除时,由于拆除地形较复杂,机械难操作,不小心误拆了原告龚某仙户猪舍的部分房屋。

五、被告证据

1、《x街道x村整体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拟证明原x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构(建)筑物及附属物,均属于搬迁范围;2、《委托拆除旧房协议书》,拟证明x村村委会委托x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拆除龚某兵、龚某海、龚某新等户房屋的事实;3、《关于误拆龚某仙猪舍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原告的猪舍系x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在拆除隔壁龚某海等户的房屋时,挖机操作失误,不小心误拆造成,与被告无关。

六、庭审意见

1、原告龚某仙所有的猪舍损毁虽系x村村民委员会委托x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拆除行为所致,但x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拆除村民房屋系基于整村搬迁。从村落房屋拆除的整体属性分析,被告与x县x新区开发管理委员会共同批准的《x街道x村整体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拆除现场有被告x县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可以认定被告x县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参与实施了拆除猪舍行为。

按照“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应认定本案猪舍的拆除行为系被告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承担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又未提供据以实施拆除行为的基础行政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关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8月23日拆除原告龚某仙猪舍的行为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