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印发了《陕西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对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与任务、储备管理、储备费用拨付与使用、储备种子调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根据全省农业生产实际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有计划地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作物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储备种子以玉米、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结合实际适当储备部分杂粮、杂豆、蔬菜等种子。

《办法》规定了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承储企业的确定程序。农作物种子储备实施合同管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与承储企业签订种子承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应做好种子质量检查检验,确保储备种子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储备种子应当设立储备专用标识。

《办法》明确,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未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调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由县、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灾情审核批复,并通知承储单位落实调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