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合同的转让内容违反被告与体彩中心签订的《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及体彩中心的规定,导致该店无法过户,原告无法正常经营,该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明知不能转让而与原告签订转让合同,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作深入了解即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对合同的签订也负有一定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
2018年1月11日,原告接手被告的体彩店。接手后第三天原告得知体彩中心规定体彩设备不能过户,无转让权利。要求被告退还接店款4万元,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付,不予退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体彩转让费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
被告已经把该彩票店转让给原告经营,且原告已经实际接手经营,所以被告已经完成了履行合同的义务,反而是原告欠被告款项1.6万元,在双方转让店的过程中并没有约定被告帮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因与房东因房租问题发生争议,反而要求被告退还接店款4万元,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是原告违约,而非被告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1月11日,被告将其经营的体彩(实体)店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内容为:今接手张鹏(××)体彩店,包括体彩机器一台、481开关电视三台(两大一小)、空调、桌椅、店内物品,店面接手时间1月11日,房租每年3.4万元,房租到期5月26日。共计5.6万元。接手人李留彬。当日,原告将4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李留彬4万元接店款,余下1.6万元上了竞彩后一次性付清。张鹏。原告接手经营后,被告至今未能过户,也未为原告上竞彩。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转让费4万元遭拒,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同时查明,2017年7月26日,被告张鹏与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签订2017年度《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与新建路交叉口向东100米开设销售场所编号为4114020274的体彩销售点;合同第八条8.1第6、7项约定体彩店及体彩设备不能转让。体彩中心并印发有不能转让的举报有奖公告,要求各销售点将该举报公告张贴于体彩网点明显位置,不许遮盖、撕烂、污损。
四、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退还原告体彩转让费4万元。
五、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将其经营的体彩店转让给原告经营,该合同的转让内容违反被告与体彩中心签订的《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及体彩中心的规定,导致该店无法过户,原告无法正常经营,该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明知不能转让而与原告签订转让合同,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作深入了解即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对合同的签订也负有一定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转让费的诉请,应予支持,因原告负有一定责任,应扣除部分转让费,以扣除原告经营期间的租金为宜,年租金3.4万元,从原告接手经营至原告起诉,共计经营2个月,租金计款5667元(3.4万元÷12个月×2个月),被告退还原告转让费34333元(4万元-5667元),原告应退还被告体彩店物品。被告的抗辩观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六、审理结果:
1、被告张鹏退还原告李留彬体彩店转让款34333元。
2、原告李留彬按收条内容将收取的的体彩店物品退还被告张鹏。
杨博律师
专职律师,曾供职于某地监察委,专注专长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逃税、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
部分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北京张XX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获不起诉。
北京陈XX强奸案,成功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天津某超大型重工企业员工盗窃企业资产案,成功获不起诉。
天津XX使用伪造的国家证件案,成功获不起诉。
沈阳张XX诈骗案,成功不予批捕。
天津张XX故意伤害案,成功免予刑事处罚。
天津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缓刑。
河北XX开设赌场案,成功罪轻辩护。
天津孟XX组织卖淫案,成功罪轻辩护。
山西XX故意伤害致死案申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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