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经营的玉溪市06002号“体育彩票机器经营权及所有权”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18000元。当日,原告即将上述款项共计118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之后,原告经营两个月后,才发现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经营权限本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此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均一口拒绝。因手续不合法,原告经营权难以得到保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无效;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费共计118000.00元,原告向被告返回彩票经营权相关证照和设施设备、以及刮刮彩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1、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签订合同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双方自愿签订的。2、对原告要求返还118000元,被告认为不应该全部返还,原告方已经经营了7个月,这7个月的费用应当扣除。现由于原告方表明不经营该投注点,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经营不善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应该要求被告承担。
反诉原告飞琼兰诉称,飞琼兰于2008年在经营彩票投注点,飞琼兰一直经营至2014年期间因无时间管理,只好于2014年10月份在玉溪高古楼网站二手交易市场将该投注点转让,刘刚在该网站看到后主动打电话给飞琼兰,双方联系好后在许家湾一家裁缝点协商,在协议过程中飞琼兰已经明确告知刘刚该彩票投注点暂不可以过户及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双方经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刘刚于2014年11月1日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合同到该彩票投注点给飞琼兰签订,刘刚于当天将转让费118000元(其中包括25000元的押金)支付给飞琼兰,飞琼兰于当天将烟证、电脑、电视、彩票终端机、彩票的相关证件、62×××32银行卡一张等及该店里面所有的东西和证件交付给刘刚使用。现刘刚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因自己的原因无法完成体彩中心的任务,该机器被强制停机,由于刘刚自身原因停机给飞琼兰造成一定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在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后,由于刘刚自身原因无法经营该彩票投注点,双方经过协商都同意解除该合同,针对相关损失的认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第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该彩票投注点继续由飞琼兰经营。第二、由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份经营该彩票投注机器期间取得的财产6个月彩票总销售额为179216元按照总销售额的9%计算,6个月合计16129.44元。并赔偿飞琼兰的其他经济损失20000元。第三、由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烟草专卖许可证,电视、电脑、彩票终端机各一台等和该投注站内的全部设施设备及以飞琼兰名义开设的向体育彩票中心付款的银行账户卡一张。第四、本案诉讼费及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刘刚辩称,1、合同本身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以恢复原状为原则。2、关于利润,原告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等无形财产,被告方要求返还造成的损失,原告方是没有过错的。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转让项目,被告将其经营的玉溪市06002号体育彩票机器经营权及所有权(业主姓名飞琼兰,机器押金25000元)转让给原告。第二条,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1、甲方(飞琼兰)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以人民币118000元(含体彩票终端机押金25000元)转让给乙方(刘刚)。2、转让费支付,协议签订后,乙方(刘刚)于2014年11月1日支付全部转让费118000元。3、转让项目的交接,协议签订后甲方将涉及体育彩票经营权有关的证照(如与体育彩票中心签订的经营许可合同、体育彩票中心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投注站编号证书、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等一切与彩票经营有关的证照、合同等)及投注站内的全部设施设备等向乙方交接,并将以甲方名义开立的向体育彩票中心付款的银行账号手续交付给乙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若彩票中心同意将经营许可权变更到乙方,甲方应无条件地协助乙方到彩票中心办理许可经营权变更手续;……。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转让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合同。2015年4月2日,原告刘刚认为“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系无效合同,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被告飞琼兰转让给原告刘刚的财产有,体育彩票机一台,惠普电脑一台,平板彩电一台,桌子一张,玻璃柜一个,香烟销售柜一个,凳子五个,活动椅子一把,代销证一张,布沙发二条、被告飞琼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告飞琼兰的62×××32银行卡一张及被告飞琼兰在体彩中心的押金25000元。原告刘刚在彩票经营过程中,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22日,共销售彩票170730元(不含即开型彩票),销售佣金按9%提取。2015年1月未完成即开型彩票任务,管理部停机,(2014年12月30日,施艳华上报停机、开机)。
庭审中,原告刘刚认可体彩机每月的上网费为70元。转让后,原告刘刚现尚欠被告飞琼兰刮刮卡中奖金额、房租、香烟等款项共计5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即开型彩票的具体销售任务,销售总量及销售佣金的提取比例以及水电费、房屋租金的具体金额。
四、争议焦点: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是否有效。2、若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过错的过错程度。
五、法院认为:
针对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本案中,被告飞琼兰转让给原告刘刚的“代销证”背面第二条也注明“代销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代销证”。原告刘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被告飞琼兰认为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本院认为,《彩票管理条例》已作出了相应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代销证”也注明“代销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代销证”。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因此,对原告刘刚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飞琼兰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焦点二,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中第(5)点约定,若彩票中心同意将经营许可权变更到刘刚,飞琼兰应无条件地协助乙方到彩票中心办理许可经营权变更手续。因此,原、被告双方均知晓彩票代销证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双方均应承担同等的过错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因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系无效合同。对于原告刘刚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刘刚要求被告飞琼兰返还转让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5000元的押金系被告飞琼兰所交,属于被告飞琼兰所有,应予返还。对于原告刘刚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即彩票销售利润,因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返还50%的彩票销售利润给被告飞琼兰已能弥补其损失,返还的财产以庭审中查明的进行返还;其余部分,当事人可根据判决生效后以实际产生的利润另行主张。对于原告刘刚所欠被告飞琼兰的5000元,因系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在本案中进行合并处理。庭审中,原告刘刚自愿承担体彩机每月70元的上网费,系其自愿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即开型彩票(刮刮卡)每月的具体销售任务,销售总量及销售佣金的提取比例以及水电费、房屋租金的具体金额,因原、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不作处理。对于反诉原告飞琼兰的反诉请求,因合同系无效合同,故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1、原告刘刚与被告飞琼兰签订的“彩票投注机器转让合同”无效;
2、由被告飞琼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刚转让费113000元(已扣除欠款5000元);
3、由原告刘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飞琼兰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22日的彩票销售利润7682.85元(170730元*9%*50%=7682.85元);返还转让财产:押金25000元,体育彩票机一台,惠普电脑一台,平板彩电一台,桌子一张,玻璃柜一个,香烟销售柜一个,凳子五个,活动椅子一把,代销证一张,布沙发二条、被告飞琼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告飞琼兰的62×××32银行卡一张;返还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的体彩机上网费490元;
4、驳回原告刘刚的其他诉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飞琼兰的反诉请求;
杨博律师
专职律师,曾供职于某地监察委,专注专长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逃税、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
部分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北京张XX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获不起诉。
北京陈XX强奸案,成功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天津某超大型重工企业员工盗窃企业资产案,成功获不起诉。
天津XX使用伪造的国家证件案,成功获不起诉。
沈阳张XX诈骗案,成功不予批捕。
天津张XX故意伤害案,成功免予刑事处罚。
天津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缓刑。
河北XX开设赌场案,成功罪轻辩护。
天津孟XX组织卖淫案,成功罪轻辩护。
山西XX故意伤害致死案申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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