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案《店铺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转让费7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导致原告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刘家埠××大龄青年楼前的中国体育彩票、中国福利彩票店铺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原告缴纳转让款后经营管理该彩票站。2020年6月19日,第三人工作人员无合法手续强行将彩票站拆除,被告现场同意并协助第三人进行拆除。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转让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现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因违约导致的原告损失,望判如所请。
被告:
转让协议已经到期,不同意给付转让费及损失费用。
第三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刘家埠村民委员会辩称,
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6月19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刘家埠大龄青年楼前《中国体育彩票》,《中国福利彩票》店铺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该店铺使用权转让费为110000元,乙方需要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付清。一次付清后,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店铺转让后,现有的装修、装饰及现有的其他营业设备全归乙方使用,其中电子设备(电视机4台,彩票机两台,空调一台,监控设备,三台儿童摇摇椅);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如《中国体育彩票》过户等),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乙方经营受损与甲方无关;自签合同日起,两年内如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甲方按每年16000元收取乙方租金,剩余转让费应退还给乙方,其有关店铺拆迁补偿归甲方所有;自签合同日起,两年后如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与甲方无关,其有关店铺拆迁补偿归乙方所有。
2020年6月19日,涉案彩票站被拆除。
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提交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烟台分中心出具的收入证明、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打印的日结算报表6张以证明其营业损失,收入证明载明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烟台高新区刘家埠体彩站点代销费用61581元;机打小票显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福彩站点代销费用25896元。被告及第三人对该费用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店铺转让协议、日结算报表、收入证明,还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均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认证,可以采信。
四、争议焦点:
《店铺转让协议》是否解除,是否退还转让费。
五、法院认为:
涉案《店铺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彩票站已于2020年6月19日被拆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涉案协议约定,自签合同日起,两年内如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被告按每年16000元收取原告租金,剩余转让费应退还给原告,其有关店铺拆迁补偿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涉案协议,被告依约履行了协议,2020年6月19日涉案彩票站被拆除,原告已实际经营满两年,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转让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1、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
2、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