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1、彩票赊销行为虽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民事行为的效力,但可以在诉争的主要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依据。2、原告违反该规定向被告赊销彩票,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赊销彩票的行为及赊销某额,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案件详情:
原告: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63139.8及利息(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原告在新北区绿都万和城经营54905站点进行中国体育彩票的代销业务,当时被告居住在××小区××栋××单元××室,经常至原告彩票站点购买彩票。双方熟悉后,被告购买彩票时经常通过原告代为支付购票款的方式购买E球彩彩票。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被告共计结欠原告代为支付购票款263139.8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对欠款没有异议,但却一直没有付款。
被告:
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代为支付购票款的法律关系,被告也从未要求原告垫付任何的购票款。原告举证的欠条中的文字和数字并非是被告本人所写,被告也不认可结欠原告款项。本案从起诉状看,原告实质上的主张的法律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原告需要同时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意以及相应款项已经交付给被告的事实,两方面的证据缺一不可,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从本案来看,原、被告之间没有合意,也没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另外,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彩票代销者出具款项给他人用于购买彩票的变相赊销彩票行为,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原告除应被处以行政处罚、吊销执照外,所有的违法所得均应予以没收。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三、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8年3月起,原告持证在本市新北区绿都万和城五区9-9号从事中国体育彩票的代销业务,被告曾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购买过彩票。
诉讼中,原告提交有被告签字迹样的“体彩e球彩”彩票若干张,写明某额合计263139.8元。被告对此签字均不予认可。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上述签字做笔迹鉴定,该所以现有样本与需鉴定的“刘某某”签名字体、字形差异较大、相互间比对条件差,作出了无法鉴定的结论。
四、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欠款行为。
五、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属于彩票赊销行为,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该行为应该禁止。《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虽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相关民事行为的效力,但可以在诉争的主要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依据。据此,原告违反该规定向被告赊销彩票,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赊销彩票的行为及赊销某额,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务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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