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本案中发放的疫情补偿款以及疫情代销补贴款均是发给彩票代销者,现王进阁与宋郎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确定宋郎实际经营并按销售总额的比例支付王进阁收益,而疫情补贴及疫情代销补贴款应视为疫情期间对销售损失的补偿,故亦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比例分配。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 判令被告返还由体彩中心、福彩中心下发的对疫情期间停售补偿款6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合作期间福彩中心下发的2020年1-4月疫情代销补贴款1064.45元;3.判令被告返还合作期间福彩兑奖活动产生的32元兑奖款。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和被告合作,由原告全权经营被告名下位于首经贸大学北门对面的彩票站,机器编号为体彩1107051126,福彩14703700。2020年因新冠疫情爆发北京体彩、福彩中心对各销售站闭店停售106天,原告损失惨重但毫无怨言。随后体彩、福彩中心进行了疫情停售补贴,每台机器各补贴3000元,两台机器合计补贴6000元,发放到彩票站机主被告的佣金卡中。被告在合作结束前承诺疫情补贴款到账后会及时转给原告,随后被告不接原告电话及各种借口不查看其彩票机器佣金卡转账记录,妄图占有原告的疫情补贴6000元及福彩2020年1-4月销售补贴款和福彩促销活动兑奖款32元。原告在合作期间一直遵循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合作期间不拖欠被告任何费用,被告却在各项补贴款到账后不配合原告查看佣金卡到账结果,并妄图以各种借口占有原告应得的疫情补贴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

疫情补贴的6000元发给彩票的代销者,合作期间福彩中心下发的2020年1-4月疫情代销补贴款也是发给代销者的,被告是彩票的代销者。对于第三项诉讼请求的32元钱,没有给原告是有原因的,但被告同意支付。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7月26日,宋郎(乙方)与王进阁(甲方)就合作经营彩票销售站的经营事宜签订《彩票站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彩票站地点位于丰台区万芳园一区十八楼18-7底商,甲方提供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终端编号为14703700,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终端编号为1107051126;经营范围包括甲方所提供销售终端以及相对应即开型彩票的全部彩种销售经营;销售站的日常经营由乙方负责;合作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本协议期满需提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后续签合作协议;在合作期内,乙方按销售终端销售总额的1%作为甲方收益支付甲方,乙方应按月按时向甲方支付,支付日为次月的3日之前,其它销售收益归乙方经营所得;在合作期内,甲方应将福彩销售终端对应的存款卡及佣金卡交由乙方保管和使用;在合作期内,乙方承担房租、水费、电费、网费、物业费、暖气费以及人员工资等一切经营相关的各项费用。

协议签订后,宋郎经营期间,为缓解销售站因疫情影响面临的经营困难,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向案涉销售站发放补贴1064.45元及3000元,北京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发放补贴3000元。另王进阁还收取福彩促销活动兑奖款32元。

2020年4月7日,宋郎向王进阁交纳房租12200元、供暖546元、物业468元,共计13214元,本次房租为三个月房租,实际缴纳两个月房租。在庭审中,王进阁陈述该13214元其已交给房东,三个月的房租应该是18300元,房东减免的一个月房租6100元应视为王进阁对宋郎的减免。双方均认可在合作经营期内,宋郎依约向王进阁支付了收益。

四、争议焦点:

被告应返还多少由体彩中心、福彩中心下发的对疫情期间停售补偿款以及合作期间福彩中心下发的疫情代销补贴款。

五、法院认为:

宋郎与王进阁签订的《彩票站合作经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本案中发放的疫情补偿款6000元及2020年1-4月疫情代销补贴款均是发给彩票代销者,现王进阁与宋郎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确定宋郎实际经营并按销售总额的比例支付王进阁收益,而疫情补贴及疫情代销补贴款应视为疫情期间对销售损失的补偿,故亦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比例分配。宋郎要求王进阁返还疫情补偿款6000元、疫情代销补贴款1064.45元以及兑奖款32元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王进阁关于房东减免的一个月房租6100元应视为其对宋郎的减免,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宋郎负担房租等经营支出,该支出应以实际支出为准,王进阁实际交纳房东的房租宋郎已足额交纳。王进阁认为该费用足够冲抵补贴款,但该冲抵行为并未得到宋郎同意,故本院对王进阁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六、审理结果:

1、被告王进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郎疫情期间停售的补偿款5940元;

2、被告王进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郎疫情代销补贴款1054元;

3、被告王进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郎兑奖款32元;

4、驳回原告宋郎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博律师

专职律师,曾供职于某地监察委,专注专长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投标、逃税、虚开增值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型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类型案件。

部分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北京张XX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获不起诉。

北京陈XX强奸案,成功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天津某超大型重工企业员工盗窃企业资产案,成功获不起诉。

天津XX使用伪造的国家证件案,成功获不起诉。

沈阳张XX诈骗案,成功不予批捕。

天津张XX故意伤害案,成功免予刑事处罚。

天津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辩护缓刑。

河北XX开设赌场案,成功罪轻辩护。

天津孟XX组织卖淫案,成功罪轻辩护。

山西XX故意伤害致死案申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