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2〕5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实验技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实验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以激发实验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实验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提高实验技术人才整体素质,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为服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科研实践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中设置有实验技术岗位且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市所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改革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实验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实验技术系列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2.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倡导科学精神,强化道德责任,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实践操作、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实验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在职称评价中侵占他人技术成果、抄袭剽窃,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实验数据、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2.实行体现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根据不同单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任务等特点,科学合理进行分类评价,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注重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技术成果、实验创新意识和方法,注重一线实践工作经历,突出实验技术人才在实验教学、指导学生科技创新、实验管理、实验创新、实验项目改进、实验设备研制改造、技术开发、平台建设、解决问题、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绩和贡献。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实验技术人才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代表作可包括学术著作、教材、行业标准(规范)、研究报告、项目成果、课题报告、专业论文、发明专利等。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建立高层次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的实验技术人才,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畅通基层科研人员职称评价渠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实验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开展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成果与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优化评价机制
1.推行科研机构和高校职称自主评聘。条件成熟的市属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可按照《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工作;条件成熟的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可按照《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工作。职称自主评聘单位应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内推荐实验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价,并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
2.优化职称评价服务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突出工作单位推荐意见。加快职称评价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评审、取证、查验等一体化服务。
3.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实验技术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4.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实行自主评聘的高校、科研机构按照本单位自主评聘工作方案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尚不具备能力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自主评聘的高校,在单位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内,按照不高于空岗数额的原则,推荐符合条件的实验技术人才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验技术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5.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审核、评价标准、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北京市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实验技术人才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各职称评价服务机构、职称自主评聘单位负责落实职称改革相关政策,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工作。
(二)稳步推进改革。实验技术人才是学校和科研机构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加强科技实践与创新的重要力量。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实验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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