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内容是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后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导致陈某某左侧鼻骨骨折,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的伤情等级为轻微伤。上海静安警方对王某某等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王某某等人处行政拘留及罚款等治安处罚。王某某等四人对上海静安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目前该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吃瓜群众爆料,这则警情通报中的王某某即知名企业家兼网红王思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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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通报内容很简单,即事情的起因,认定的事实和伤情鉴定内容,以此事实和伤情鉴定内容作出的处理决定,行为人的后续法律行为和案件进展。而事情的起因也很简单,就是王某某认为陈某某对其拍摄,王某某很生气。

一、名人或者网红在路上发现被人拍摄,拍摄者违法吗?

首先要明确一点,名人和网红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假如狗仔队或者路人在路上偶遇名人或者网红,是否可以对其拍摄?也许很多人会回答,可以拍摄,但是不能将拍摄的照片或者视频发出来。我的答案是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现实中,名人或者网红基本上不能依据这条法律来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为什么呢?因为《民法典》还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其中一条为“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果名人或者网红起诉拍摄者,拍摄者以此理由抗辩,则名人或者网红大概率会败诉。除非拍摄者明确说就是要拍名人或者网红,且该证据被固定,否则拍摄者以在拍街景为由不小心拍摄到了名人或者网红,其行为并不违法。

二、名人或者网红在私密场所发现被人偷拍,拍摄者违法吗?

二、名人或者网红在私密场所发现被人偷拍,拍摄者违法吗?

这里又涉及到第二个概念,即公民的隐私权。什么是隐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此给出了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假如王某某在某酒店客房或者某KTV包间或者某饭店包间等地方发现被陈某某偷拍,拍摄者陈某某没有被邀请且拍摄行为未被允许,那么拍摄者的行为违法。这个时候,拍摄者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王某某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且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应该被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反而是拍摄者陈某某而非王某某。

三、名人或者网红发现被人拍摄该如何处理?

三、名人或者网红发现被人拍摄该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名人或者网红发现被人拍摄,要根据被拍摄的地点,拍摄者的身份和行为特点的不同而作出不同处理。

如果在马路上发现被人拍摄,就大方让其拍摄,从法律上你很难认定对方侵权,且你没有执法权,不能搜查对方的手机或者拍摄器材。

如果在私人地界发现被人拍摄,首先,你可以事先和私人地界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沟通,在他们的地界不允许他人拍摄。一旦发现有人拍摄或者偷拍,安保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制止。其次,被侵权人可以行使自己的私利救济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最后,你应当立即报警,因为“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警方有权对偷拍者进行治安处罚。

目前,我们处于一个“流量经济”时代,很多艺人也被称为“顶流”艺人,名人和网红就代表流量,有流量就会有收益,甚至随便拍摄一段“名人和网红”的视频,都会在网上引来巨大流量,给拍摄者带来巨大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加之手机拍摄功能的日益出色,名人和网红日常被拍是常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学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打人肯定是不对的。本文并非仅写给名人和网红看,只是他们是被拍最多的人群,其实我们每个人周围都有无数摄像头,都是潜在被拍摄的对象,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关注杨晨律师。

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关注杨晨律师。

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复杂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部分有效代理案件:

1.某省会城市纪委监委提级调查的职务侵占罪案,无罪判决;

2.某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级办理的寻衅滋事罪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高利转贷罪案,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

3.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4.某挪用资金罪案(2000万元),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诉;

5.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无罪判决;

6.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侦查阶段获无罪结果;

7.某故意伤害罪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传播淫秽物品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9.某诈骗案,检察院对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10.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个无罪案件);

11.某合同诈骗案,控告成功;

12.某诈骗案,控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