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女医生刘畅被前夫婚内投毒案在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涉嫌投毒的前夫高森对自己的投毒行为供认不讳,并坦言自己的作案动机就是“因为生活琐事,看不顺眼想教训她。”高森当庭认罪认罚,且多次希望法院从轻判决。法庭将择期宣判。

一、从相识、相恋、结婚、投毒到离婚

一、从相识、相恋、结婚、投毒到离婚

两人在外地上大学期间相识、相恋。毕业后二人回到山东费县老家做医生。2015年,两人领证结婚。2016年3月,刘畅参加了任职医院组织的妇女节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刘畅的身体非常健康,没有任何异常。2016年4月,也就是在结婚一年后,两人补办了婚礼。2016年10月,刘畅出现身体不适。在此之后,刘畅在家人及高森的陪同下,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检查,有医生曾怀疑刘畅在短期内摄入大量激素类药物,由于刘畅和高森都表示,刘畅未曾使用过激素类药物,致使病因一直未能被查明。2017年9月,高森在与刘畅发生争吵后提出离婚,两人开始分居。

二、刘畅多次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未果

二、刘畅多次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未果

因为高森离开,刘畅母亲在整理家里物品时发现一个塑料袋内装有大量药瓶,刘畅发现其中有青霉素药物和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刘畅突然意识到自己身体不适的原因。之后,刘畅和母亲在家里的多个角落都找到了青霉素药物和地塞米松

2017年9至10月,刘畅和母亲带着药物到费县钟罗山派出所报案,第一次对高森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

2019年6月,此事被山东《问政》节目通报,费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7日启动调查。2019年7月16日,费县钟罗山派出所民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警方正在受案调查阶段,将在进一步调查结束后决定是否立案

经过刘畅不懈地奔走控告,终于,费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18日对刘畅被故意伤害一案正式立案侦查。同日,费县公安局还向刘畅出具了《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刘畅的伤情等级为重伤二级。

三、公民刑事控告立案难问题亟待解决

三、公民刑事控告立案难问题亟待解决

  • (一)多次控告未果

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刘畅从第一次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到案件被正式立案,经历了四年半左右的时间。虽然还没有判决结果,但是目前看来,这个案件还算是不错,至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路走到了法院审判阶段。这其中有当事人自己的奔走呼喊的主因,也没有媒体持续关注的功劳。但是,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我看来,这类伤害型的案件,如果要经过四年半才被公安机关受案,基本上是不可能被立案,即使幸运被立上案,案件大多也会被搁置或者在后面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也会出现严重问题,因为经过四年半的时间,绝大多数证据已经灭失,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本案,看似一审的审判很顺利,但是经过四年的折腾,药瓶上是否还保留高森的指纹?这些药瓶是在哪里被搜查到的?这些药瓶是不是被侦查人员搜查到的?怎么证明这些药品是高森放在家中的?四年半的时间,屋内的摆设是否出现变化?四年半后公安机关是否还能还原藏药现场,是否还有能力进行现场勘验?药瓶里的药物是否还在有效期?(很多药物的有效期只有36个月)对四年半后的药物进行鉴定是否能证明四年半以前的药物是否存在效力?如果存在,效力多大?是否足以致人损伤残疾?在结婚后到发现股骨头坏死的三年内,刘畅为治疗病情是否服用过其他药物?这些药物有没有激素类药物?这些药物与之前使用的药物会不会产生不良反应?事实上,《鉴定意见通知书》上也显示“被鉴定人于2019年9月4日检查发现的双侧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不排除与既往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因间隔时间较长,现有资料无法明确该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与2016年11月份使用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存在英国关系”,“现有材料不能确定被鉴定人多囊卵巢综合征与2016年11月份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因为高森在公安机关供认不讳,在检察院认罪认罚,在法庭上承认犯罪事实,这个案件在经过四年半后,极有可能都不会被公安机关立案,更别说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 (二)同样的事实,为什么四年半以前不能立案呢?

2017年9至10月,刘畅就第一次向费县公安局提起控告;如果没有猜错,2018年3月20日,刘畅第二次向费县公安局提起过控告;2019年6月7日,费县公安局第三次受理案件,但没有作出立案决定。直至2022年3月18日,费县公安局才对本案正式立案侦查。

同样的犯罪事实,为什么前面三次“证据不足”,后面就变成“证据确实、充分”了呢?在2017年9至10月刘畅第一次报案时,费县公安局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立案呢?我觉得如果费县公安局负责任地认真侦查,证据是足够多的,至少比四年半以后要多得多。即使当时高森非常狡猾,否认这些药物是自己的,但是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当时药瓶上的指纹,对藏药现场进行勘验,调取高森在其就职的卫生院购买81支地塞米松的购买记录以及其他违规拿药记录,对比高森违规获取药物与刘畅提供的药品的批次与编号,获取高森陪同刘畅去各家医院看病时,医生怀疑刘畅服用激素类药物被高森否定的证人证言(证明刘畅不知道自己使用了激素类药物及高森的行为延缓刘畅治疗加重病情)等等,凭借这些证据,公安机关足以对本案进行立案。

四、对本案判决结果的猜想

如果从证据角度讲,我认为高森很难被判的很重。《鉴定意见通知书》有五点内容,其中第五点是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而第五点的伤情结论是因为前四点(血糖升高、外源性库欣综合征、双侧无菌性股骨头坏死、多囊卵巢综合征)都被确认存在。刘畅的确存在前四点的症状,但是这前四点是否与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是高森对刘畅使用了激素类药物?鉴定意见和后两个问题环环相扣,只是鉴定意见无法作为定案证据。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即使高森承认了他对刘畅秘密使用了激素类药物,但是《鉴定意见通知书》的第三点和第四点明确表示“被鉴定人于2019年9月4日检查发现的双侧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不排除与既往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因间隔时间较长,现有资料无法明确该股骨头无菌性坏死与2016年11月份使用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存在英国关系”,“现有材料不能确定被鉴定人多囊卵巢综合征与2016年11月份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因果关系”。这四点的表述也很有意思:第一点(血糖升高)的表述是“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点(外源性库欣综合征)的表述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第三点(双侧无菌性股骨头坏死)是“无法明确存在因果关系”,第四点(多囊卵巢综合征)的表述是“不能确定存在因果关系”。也就说,能完全认定的只有第一点,部分认定的是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根本无法被认定与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对高森以故意伤害罪(重伤二级)的量刑标准判处刑罚我认为可能会存在问题。我想这也是法庭为什么没有当庭宣判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导致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当初公安机关没能及时立案侦查。

当然,高森已经在庭上认罪认罚,我相信检察院也早已给出了量刑建议,而现行司法实务中,法院的判决一般都会在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基础上进行判决,所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可以作为一审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