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代先生请朋友吃饭花了7737元,他觉得价钱不对劲,仔细一看有道菜花了3864元,代先生觉得收费不合理,于是找店家讨个说法。店家表示这是他们的失误,可以再送一道菜。

代先生想请朋友吃饭,由于他经常去一家海鲜酒楼吃饭,他觉得那里的菜品味道好,菜品也丰富。

于是他就请朋友去那家海鲜酒楼吃饭。在点餐的时候,店员向代先生介绍了店里新出的大龙虾。

由于代先生经常在这里吃饭,他知道这里的虾基本价钱就是在400元到700元一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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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他听到店员说是新出的大龙虾之后,就想请朋友们尝尝,然后就同意了店员上这道菜。

点完餐之后,很快各种菜品便陆陆续续的上桌。大家推杯换盏,敞开心怀地聊天,喝得很开心。

当大家酒足饭饱之后,代先生喝得有些多了,于是就去付款。

当店员告知他,这一餐饭花费7737元时,他有些惊讶,怎么比平常时花费将近多了一倍,但由于当时喝得有些糊涂了,他也没多想就付钱回家了。

当代先生睡一觉醒来,酒也醒了,他想起了吃完饭付钱的事情。于是他拿出账单看了看,发现确实是付了7737元。

为此他仔细看了看小票,上面有25道菜,确实是自己平常时经常待客所点的菜,价钱也没问题。

唯独底下的一道菜吓了他一跳,他发现店员给他推荐的澳龙,竟然是1380元一斤,一共有2.8斤,共花费3864元。他觉得这个价钱高得离谱,因为平常时所点的大龙虾,价钱比这个澳龙要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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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先生有些不满,当时店员向他介绍这道澳龙时,并没有跟他说清楚价钱。所以代先生以为这个澳龙的价钱和平时的大龙虾差不多,代先生觉得自己有可能被骗了,于是他找店家讨个说法。

店家表示,这是他们店员的失误,就是在代先生点菜时,没有向代先生说清楚澳龙的价钱。

这时代先生也发现,店里的价目表上,并没有这道澳龙的价钱。所以戴先生更加确定,店家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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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看在代先生是老顾客的份上,表示可以按照菜单上的红龙虾的价钱768元1斤,结算代先生所点的澳龙蛇。

他们将会退回1700多元,代先生觉得该店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算比较诚恳,于是就没有再追究。

然而等代先生去拿回退款时,没想到店家竟然反悔了。他们表示,店里有新规矩,不能退还差价,只能是下一次来吃饭时,再送一道价值相等的菜。

代先生一听心里就不乐意了,他觉得店家一点诚信都没有,于是他把这家店投诉了。

面对工作人员的质问,店家也承认了当时代先生点澳龙时,并没有把价钱告知代先生。

他们认为当时戴先生很肯定地要这一道菜,因为戴先生是懂澳龙的,因此他们没有报价。

对于为何菜单上没有澳龙的报价,他们也做出了解释,他们说价目牌上没有来得及去做,在他们意识到这件事情之后,已经去做价目表了,但是还没有拿回来。

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店家也不想失去代先生这位老顾客,表示可以退回1700多元差价。

但是代先生表示,自己已经在这里吃了几年,没想到自己还碰上了宰客,因此代先生说自己再也不会来这里吃饭了。

价目表上没有的菜品,店员也没有报价,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怎么看待这件事情?

1. 项目表上其他龙虾都有明码标价,唯独店员介绍的澳龙没有明码标价,并且价钱高出其他龙虾价钱一倍,因此这属于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是指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对于没有明码标价的行为,是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的。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由于该店对为何项目表上没有明码标价做出了解释,是因为还没来得及做,因此情节比较轻,可责令改正,如果不退代先生的差价,那么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 代先生发现自己所点的澳龙比其他龙虾贵了一半,但是店员并没有向他报价钱,这已经侵犯了代先生的知情权。

并且在代先生向店家讨个说法时,店家又愿意退1700多元,很显然店家对此事有所隐瞒,因此可以认为店家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在这件事情当中,代先生可以要求店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

现在代先生在协调下接受了店家退还1700多元的差价,没有走法律途径,要求店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但是店家也因此失去了一位老顾客。因此此事告诉广大经营者,诚信永远是经营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