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诉讼中查清制作成本?别指望了。等着看几个亿怎么花,还是趁早散了吧。
电影公司起诉大V是行使权利,大V积极回应和处理既是义务也是担当,但并不会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在诉讼中查查看大制作的几亿元是怎么花的,诉讼是因为大V所说不符而发生,是因为言行侵害了电影公司的权利,重点是查侵权与否,而不是电影是咋制作的——这时候大V要证明自己说的是合法的,而不是权利人证明自己合法,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查明。
电影公司在互联网法院起诉,虽然还没过审但只是时间问题,这也决定了诉讼是围绕什么进行了,从诉讼实务很容易得出结论:
1.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明确,因电影发生相关争议只能是网络侵权案件
公司晒出来的截图,如果点开任何一个案件,标题后面会显示案由:xxx与xxx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互联网法院管辖要比一般法院更精专便捷,所以不是什么案件都处理,图中记载的管辖主要是合同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案件,后面的是行政和公益诉讼,跟这事儿没啥联系。
一对比一排除就剩下网络侵权案件,再结合电影公司的声明,针对的是造谣者,指向的都是大v不实言论侵害电影公司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只剩下管辖第七条,所以这个诉讼大概只是个侵犯名誉权的案件,电影公司干嘛要证明自己花了多少钱。
2.大V要证明自己说的都有依据
如果真到了诉讼阶段,被侵权一方拿出权利证明和侵权基本材料即可,侵权人则要解释自己这个行为的合法性,比如说他是怎么算的帐,或者依据什么标准算出来的一千万,要证明自己这个说法站得住脚、有理有据,并没有夸大或者恶意损害电影公司的利益。
3.电影公司要不要证明钱花到哪儿了?
他可没这个义务,大V又不是他的股东,即便是股东也不见得就能知晓。开庭不是双方对峙,而是配合法院查清案情,以此保护诉讼各方的权益,不是一方说你把什么拿出来人家就要拿的,已然对簿公堂怎可能如一方所愿呢。
而且公司拿一个概括的登记审批文件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各项事务,干嘛要把账拿出来一笔一笔算呢,根本到不了那一步,所以别等着吃这个瓜了。
互联网法院开庭都是公开的,有兴趣可以持续关注,当然无法排除诉讼本身就是热度营销工具的可能,到电影下线可能就撤诉或者和解也说不准,且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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