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上海浦东有一个女子上网课,因为在自己家里,所以她只穿了一个胸衣。没想到老师突然间就给他发来了一个视频连线,他当时正听的全神贯注,忘记了没有穿衣服,等他意识到自己的时候已经走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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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顿时羞得满脸通红,不仅仅如此,他的老师还把这个视频上传到了网上,然后这个女子觉得自己受了委屈,就状告平台要求赔偿2万元。

根据这个女子所描述,她比较好学,所以说就给自己报了一个网课。老师是通过直播间给他们学员进行授课。因为当天房间里非常热,所以他也就没有想那么太多,就穿了个胸衣就直接进直播间上课了。

可是在讲课的过程中,老师突然发给了他一个视频连线,他想也没想接起来了。

可是他忘记了自己没有穿衣服,然后网课还是有自动录制功能的,当他发现的时候立即关闭,但是走光的视频还是被记录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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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在没有经过剪辑的情况下,就将视频上传到了供学员回看的网上进行传播,事后他觉得自己受到了委屈,所以要求老师马上道歉,并要求这个平台把视频删除。

这个老师也非常委屈,他并不知道这个学员是走光了,而且这个视频也是系统自动录制的,他也并不知道录完之后系统也是自动上传的。

所以从本质上来说,他并没有故意去做这件事情,事后老师也觉得影响不好,所以他就联系平台的技术人员想通过他们删除掉这个视频。

可是当时平台很多员工都下班了,根本就联系不到人。

但是小月认为这个期间他的隐私已经被传出去了,平台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就对外播放,损害了他的人格,给他的生活和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然后小月就以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这个为由,把平台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平台方收到了法庭的受理通知后,感觉也非常无辜,然后他们也给出了不应该赔偿的理由:

首先视频是他本人同意才接通的,而他穿什么衣服是他自己决定和控制的,平台没有办法掌握。

第二,调查发现,小月在接通视频三秒后就马上挂断了,视频中并没有出现他的脸部特征和隐私部位,也就是说这个视频根本就看不出是小月本人,只能拍到胸部以上,鼻子以下的部分。

第三,视频自动上传后可回放的能看的人员只有39个,不存在大量传播的事实。

而且视频上传前,小叶本人并没有向平台反馈,而是在课程结束25分钟后才找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视频上传后,平台认为三秒的视频并没有小月本人的完整的脸部特征,也没有暴露他的隐私,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对他的名声和生活有什么影响,更不存在侵犯他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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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没有侵犯小月的隐私和名誉权。

在这个事件中,小月突然间被老师连线看视频,同时又暴露了自己,感觉不舒服是很正常的。

但是法院查明当时女子暴露确实是在肩部以上的位置,这里是否是属于隐私部位是存在争议的。

再加上他确实没有暴露出他的全部的脸,不足以让人看出来是他,所以这就难以认定为隐私了。

最终法院认为女子肩部及以上部位被突然暴露,但是并没有达到受侵害的程度,也没有证据证明她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

而且被告平台在收到他的反映后,也删除了视频表示了歉意。

所以说女子提出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受的侵害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

从报道来看,我认为学员有些过于敏感了。

为什么?

首先上网课是你自己要上的,而且你穿的清凉也是自己穿的,这是基本前提,而且老师上网课连线视频是很正常的一个行为,他也不知道你穿的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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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视频是你点击同意过的,不管是不是自己点错了,都是你自己的行为,怎么能怪罪别人?

第三点最重要了,视频走光也是肩膀以上的部分,也就是脖子根本看不到脸,正常情况下脖子还不能给人看吗?脸不能给人看吗?

所以在我看来这个女学员有些太矫情了。

这里不是说隐私不重要,而是说如何正确的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隐私。

我的理解是他只是想要那2万块钱精神损失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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