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的亲属正在服刑,有一天你突然接到监狱电话,告知你的亲属在服刑期间死亡,你会如何处理?

2022年9月6日,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的46岁陈超在狱中死亡。陈超的姐姐陈芳接到西江监狱工作人员的电话时,对方称陈超因“心脏病死亡”。贵港市人民医院出具结果是呼吸心跳骤停,这一般是心源性心脏病引起的。起初,陈超的亲属未曾怀疑。后来陈超的亲属要求看监控,监狱提供了一段剪辑过的视频,家属要求看完整视频。后经检察院介入监督,发现陈超系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致死,目前检察院正在依法处理中。

一、服刑人员也有人权,其生命权受法律保护

一、服刑人员也有人权,其生命权受法律保护

很多人会拿服刑人员的身份说事,认为这些人本来就是罪犯,死了也不可惜。这是一种绝对错误的观点。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也受法律保护,这是本文展开的前提。

服刑人员是罪犯没有错,但是他们在监狱服刑,说明已经为他们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他们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在学习改造。

服刑人员的行为只代表过去,不代表未来,以前违法犯罪不代表以后也会违法犯罪,一个人不能因为一个已经接受过处罚的或者正在接受处罚的错误行为而被打上一生的歧视烙印。

在我国的刑法中,除了故意犯罪,也有很多过失犯罪。难道一些过失犯仅仅因为一次过失就可以被剥夺生命权?

即使在一些故意犯罪的罪犯中,有很多服刑人员只是轻刑犯,难道一个偷手机犯盗窃罪的服刑人员的生命权就可以被随意侵犯甚至剥夺?刑法都没有将死刑作为盗窃罪的法定刑,在作为刑罚执行期间的服刑期间,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服刑人员的生命。

二、正常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

二、正常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

家属接到监狱或者监狱管理局的通知后,首先要判断服刑人员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

(一)什么是正常死亡?什么是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包括自杀、逃跑击毙、工伤致死、自然灾害致死、医疗事故致死、虐待折磨致死、患浮肿、干瘦病致死,以及由于不顾体力消耗与体力恢复的平衡,强制过度劳动,甚至强迫病号出工,以致发生成批死亡。(《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如何划分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界限问题的答复》)

(二)如何判断刑人员死亡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

服刑人员死亡后,监狱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封存、查看服刑人员死亡前15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服刑人员家属可以向监狱提出查看服刑人员死亡前15日内原始监控录像,以判断服刑人员的死亡是属于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

陈超的亲属就是通过观看监狱提供的监控视频才知道陈超在服刑期间遭到多人多次殴打。

三、如果监狱不提供原始监控录像,家属该如何应对?

三、如果监狱不提供原始监控录像,家属该如何应对?

根据《监狱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也就是说,检察院是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关,检察院依法对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根据《监狱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在陈超非正常死亡案件中,起初西江监狱提供给陈超家属一段剪辑过的视频,家属有所怀疑,提出要看完整监控,但监狱“不给看”。后陈芳等家属到广西贵城地区检察院控告,监狱才向家属提供了完整的监控视频。

四、尸检工作是由监狱负责还是检察院负责?

四、尸检工作是由监狱负责还是检察院负责?

根据《监狱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服刑人员正常死亡,尸检由监狱负责。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尸检由检察院负责。对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监狱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如果监狱认为是正常死亡,检察院对此有疑义,或者家属对此有疑义并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五、尸检时家属是否可以在场?

五、尸检时家属是否可以在场?

检察院应当通知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到场,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确认。死亡服刑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以及死亡服刑人员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不影响尸检,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尸体解剖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

六、服刑人员被其他犯人殴打或者虐待致死,案件应由哪个单位侦办?

六、服刑人员被其他犯人殴打或者虐待致死,案件应由哪个单位侦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犯罪由监狱立案侦查

七、如果服刑人员因狱警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亡,案件应由哪个单位侦办?

七、如果服刑人员因狱警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亡,案件应由哪个单位侦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纪委监委和检察院都可以对狱警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案件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在唐山监狱服刑人员王磊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除了两名罪犯被判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两名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狱警立案侦查。

八、哪些非正常死亡事件,家属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八、哪些非正常死亡事件,家属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并不是所有的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家属都获得国家赔偿。比如,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只有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受害人亲属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总之,官方通报未必准确,只有了解法律,才能正确应对,依法维护自己及亲属的合法权益。

在检察院介入监督之前,陈超的姐姐陈芳得到的也是西江监狱的“官方通报”,如果家属没提出合理怀疑,这事件的结果又会如何呢?

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关注杨晨律师。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关注杨晨律师。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复杂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部分有效代理或参与案件:

部分有效代理或参与案件:

1.某省会城市纪委监委提级调查的职务侵占罪案,无罪判决;

2.某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总队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级办理的寻衅滋事罪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高利转贷罪案,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

3.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侦办的某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4.某挪用资金罪案(2000万元),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未诉;

5.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无罪判决;

6.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侦查阶段获无罪结果;

7.某故意伤害罪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传播淫秽物品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9.某诈骗案,检察院对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10.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个无罪案件);

11.某合同诈骗案,控告成功;

12.某诈骗案,控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