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在江苏省盐城市xx街道xx村有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张某继承而来,是其父亲在世时建造的,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占地面积240平方米,建筑面积210平方米。父亲去世后,张某的哥哥和姐姐,均口头同意,房屋由张某继承

2018年7月,区政府发布了公告称,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xx村部分房屋。张某继承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随后,街道办的人来和张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过低,张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街道办的人多次上门,劝解、催促张某尽快签署协议。张某态度坚决。

之后,街道办发现张某继承的房屋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便又开始到张某的哥哥和姐姐家做工作。张某的哥哥和姐姐都不堪其扰,最后在协议上签了字。在该份协议上,被征收人写的仍旧是张某父亲的名字,但注明了已故。就在签字的第二天,街道办打电话给张某,请张某尽腾空房屋,否则街道办将依据协议进行拆除。

张某得知后,立即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希望能撤销哥哥签署得安置协议。

开庭后,街道办辩称:张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该房屋得唯一合法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的姐姐和哥哥也是合法继承人,现两人就房屋的征收已经签署了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街道办可以依据该协议拆除房屋。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中,由于案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在张某父亲去世后,张某和哥哥、姐姐均有权继承遗产。张某主张,其他继承人口头同意由其一人继承,但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且房屋也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因此法院对此不予认可,而是依据法定继承,认定房屋系三人共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没有经过张某同意,且协议签订之后也没有得到张某的追认,故案涉协议无效。

三、法院审理

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