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合格。

2.有准入要求的职业,申报初定或认定助理级以上职称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职业资格。

二、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岗位要求详见附件1 和附件2,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具体要求如下:

(一)初定

1.取得中专学历(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均指毕业,下同)或大学专科学历(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均指毕业,下同)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 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职称。

2.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 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均指毕业,下同)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 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学历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5.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 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6.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二)认定

1.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5 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2.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现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 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员级职称。

3.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现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 年,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可认定相应的助理级职称。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 年,可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5.获得浙江省技能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可认定助理工程师。

6.二级教师(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 年期满。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 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 年以上。
(5)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教3 年以上,并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园丁、教坛新秀和学生最喜爱的教师等称号。

7.三级教师(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系列)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 年期满。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 年期满。

三、申报材料

(一)《初定职称申请表》一式1 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材料:

(1)国内大专以上学历(不含技工院校学历)人员应提供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均应为直接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PDF电子文档。

(2)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4)获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人员应提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

(6)技工院校毕业人员应提供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
3.现职称证书(仅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申请认定员级、助理职称人员提供)。

4.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仅按“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 年”条件认定助理工程师人员提供)。

5.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现履行期内的合同应提供,之前的合同如无法提供,可用能反映当时工作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替代。

6.职业资格证书。有准入要求的职业,如教师、新闻记者、新闻编辑、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律师、公证员、兽医等,申报助理级以上职称时应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报流程

1.完善个人信息和业绩档案库:申报人员登录省平台后,分别点击进入“个人基本信息”和“我的业绩档案”菜单,完成有关内容填写和资料上传,经检查无误后,点击“保存”(具体操作详见平台首页的《个人用户操作手册》)。

(1)“我的业绩档案”保存后需经用人单位审查通过后才可在申报时提取。

(2)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若本单位初次使用本平台,需先由单位人事负责人注册用人单位账号,登录并通过本平台提交授权委托证明,绑定单位名称后,本单位申报人员才可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现工作单位名称”信息。

2.个人申报:申报人员进入“用户中心首页/职称认定申报/大中专毕业生初定”,选择“余杭区”后点击相应的受理部门,查看所有要求后,点击最下方的“马上申报”,进入申报页面。

3.用人单位审核:注册并登录省平台审核申报人信息并推荐上报,若为首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系统审核通过后,单位经办人员会收到12333 短信提示(具体操作详见平台首页的《单位用户操作手册》)。

4.纸质材料报送:申报人员收到系统短信后,通过系统打印《初定职称申请表》一份本人签名单位盖章后,可通过二种方式送达:

(1)现场交到余杭区凤新路366 号瑞鸿大厦1608 人才开发科,我办在《申请表》上盖章后直接返还;

(2)通过邮寄(请尽量采用EMS)的方式,将《初定职称申请表》和“回寄地址”一起寄到我办,我办将会在《评审表》盖章后通过“回寄地址”上的地址采用EMS 到付的方式将材料寄回。

邮寄地址:余杭区凤新路366 号瑞鸿大厦1608(人才开发科),
联系人:邵老师,联系电话:0571-89391129。(中小学教师系列除外,以区教育局发文为准。)

5.表格存档:将现场返回或邮寄返回的《初定职称申请表》,存入申报人的个人人事档案。

七、有关要求

1.工作计划:申报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认)定及初定中级。余杭区人社局2023 年职称初(认)定发文安排四次,发文时间为2023 年5 月、2023 年8 月、2023 年10 月、2024 年1 月,资格取得时间分别是2023 年4 月30 日、2023 年7 月31 日、2023 年9月30 日、2023 年12 月31 日,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到当月底。

2.受理审核:受理单位要认真核对纸质表格上的水印,审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审批,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应通过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申报人需在余杭区缴满社保一个月并且有到账记录后才可申报。

3.考试专业不初定和认定职称:对国家和浙江省设有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即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翻译、档案和卫生技术),或部分专业实行全国和省统一考试的(即工程技术和工艺美术系列中,医疗器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机动车检测
维修、通信工程和工业设计等专业)不初定和认定职称,即从事以上专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均需通过参加考试取得职称。

4.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初定和认定。

5.转岗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转专业技术岗位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可以根据本人学历、资历条件等申报初定或认定相应职称,转岗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

6.公务员: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初定和认定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