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 云南丽江,女子自述从河北廊坊单人单骑到云南境内,摩旅途中遭动机不纯男摩友 ,发动机疑似被男“摩友”加白糖致报废。
(女摩友发视频控诉)
01
2月3日,河北廊坊的吴女士(化姓)单人单骑摩托车从河北到云南旅行,发动机在云南被人加入白糖后发生故障。此事经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
(发动机被恶意加白糖)
吴女士表示,白糖应该是从机油加注口加入的,机油加注口没有锁,不用钥匙就可以打开。而给摩托车加白糖的,疑为前几日她在昆明同行的抖音粉丝男摩友,但是男摩友本人一直否认。
吴女士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2月2日凌晨,一名戴着头盔的男子在她的摩托车附近逗留、观察,前后持续十多分钟。
(疑似同行男摩友)
2月5日,丽江古城警方回应称,当天凌晨,涉事男子陈某某和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吴女士表示,目前她还在等待事件的进一步处理,包括赔偿以及追责等问题。
02
涉事男子应承担哪些责任?
本案中,若经查证属实,陈某某和张某某故意从机油加注口注入白糖,导致吴女士摩托车发动机等受损的,损失金额1.8万余元。
那么依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二人应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要承担对吴女士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36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03
男摩友回应系女方“骗吃骗喝”
男摩友称给吴女士买了化妆品,拍了情侣照,也请了吃饭,但因吴女士“骗吃骗喝,翻脸不认人在先”,才往其摩托车发动机内放白糖。
微信群里也流传出了所谓的“事情经过”。
(网络流传的“事件经过”)
对此,吴女士回应“我没有骗吃骗喝,他确实请我吃了饭,不过后来我也请他了,算是还回去了。他给我买的化妆品,我也给他退回去了,我住的房间都是我自己订的,加油钱也是我自己付的,他说我骗吃骗喝,请他拿出证据来。”
当然,目前网络上流传的信息真实性有待查证,大家看看就好。
04
作为国内目前比较流行的交通工具,摩托车的确带有一部分社交属性。
但不管是真的交朋友还是有其他目的,都至少应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有时候一时冲动葬送的就是自己的下半辈子,不管男孩子还是女孩子,在外面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以及自己的爱车。
对于这个事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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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懂法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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