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0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载明:你(单位)在x市x镇x村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拆除。原告对该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x镇政府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决定》,决定撤销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另查明,x镇张浒村属城镇规划范围。

原告观点

原告在x市x镇x村x房屋一套,1987年12月5日取得行政罚单一张x-10号。1987年12月5日,上述房屋因建3间房子而罚款320元。因x高新区05地块项目建设,原告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0年9月30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将原告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告的通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故诉请: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三、原告证据

1、土地登记费收据一份,共同证明案涉房屋于1987年已由当时的联合乡人民政府进行罚款处理并收取了相关土地使用费;2001年5月原告按规定缴纳了土地登记费,案涉房屋符合规划,不属于违法建筑。

2、楼某剑身份证、户口簿、分家约各一份,证明案涉房屋经分家析产已分配给原告儿子楼某剑,楼某剑已单独成家立户,对案涉房屋及土地享有合法财产权。

3、房屋位置地图定位一份,证明房屋位于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符合相应的土地规划及建设规划,被告作出的拆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4、浙江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浒村社区建设的政策意见一份,证明案涉地块在2011年12月已纳入征收拆迁地块,应当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被告作出的拆除决定不具有正当性。

四、被告x镇政府辩称

原告楼新富于1987年左右建造了三间三层房屋。2008年左右,原告未经土地、规划审批,建造违建。2020年9月30日,被告限其在2020年10月8日前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但原告至今未拆。被告发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五、被告证据

1、违法建(构)筑物调查处理登记表及照片一份,证明案涉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2、遥感影像图两份,证明案涉建筑物在2008年左右建造。

3、《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作出通知的内容、时间等。

4、《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决定》一份,证明被告已决定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六、庭审意见

案涉房屋位于城镇规划范围,被告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并无作出案涉通知书的法定职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虽已主动撤销了案涉通知书,但仍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