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是非常重要的船舶GMDSS设备,能够进行语音通信和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在船舶遇险报警信息发送接收、海上搜救协调通信、海上安全信息收发和驾驶台日常通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尽管有《国际无线电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设备技术规范的约束,船舶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设备的配备、使用和维护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类型的问题。因此日常我们应该注意检测船舶上无线通信设备是否符合规定。
1.船舶是否配备至少1台固定式VHF无线电话及型式认可证书,与船检证书和电台执照是否匹配。
2.设备是否带有DSC功能,并核对等级是否满足船种和吨位要求。
3.核对设备的MMSI码与电台执照是否一致。
4.设备的显示和通话功能是否正常,天线和电缆是否牢固、接地状况是否良好。
5.通过70信道小功率测试设备的DSC收发功能是否正常,声光报警是否正常。
国内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无论船舶航区如何至少要配备一台带有DSC功能的固定式VHF无线电话,工作频率在156-174MHZ之间,信道为06、08-17、67-77,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船舶间通信均使用同信道单工方式。该设备有几个重要公用信道,分别为CH06、CH13、CH16和CH70。其中CH06(156.3MHZ)为航空器与船舶之间的搜救和安全信息通信,也可用于船舶间避碰操作通信。CH13(156.65MHZ)为航行安全通信信道,主要用于船舶间航行安全通信。CH16(156.8MHZ)用于无线电话的遇险安全通信,需要船舶在航行时保持守听,该信道也可用于船舶间安全呼叫。
CH70(156.525MHZ)是DSC专用信道,用于遇险、紧急、安全和日常通信的数字选择性呼叫,船舶的VHF无线电话DSC设备应具备连续自动值守功能。安装在船舶上的固定式VHF无线电话设备应持有型式认可证书,并且在船检证书和电台执照中登记,船舶的9位MMSI码应被准确输入在设备中并且不易被修改,当船舶遇险时,海上搜救中心能够通过接收到的MMSI码迅速查找船舶资料和公司信息,以便组织搜救。
技术规范
(1)主机和天线,主机应有1套包括天线在内的收、发信机,1个作为设备组成部分的控制单元或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控制单元,1只带有按键式发射开关的送话器,它可与受话器一起构成手持送、受话器,1只内置或外置扬声器,1台构成设备组成部分的或独立的DSC装置,能在70频道上进行连续守听,1个能够防止误操作具有明显标记的专用遇险按钮。主机控制装置和指示器应能尽快进行频道转换,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5秒内完成,从发射状态转换为接收状态,或相反,所需时间应不超过0.3秒,应设有整机开关,并带有表明该装置处于开机状态的视觉指示,开机后应在1分钟内开始工作,应设有表明载波正在发射的视觉指示,显示所调谐的频道编号,应配备带有人工音量控制的接收机,通过调节控制钮改变输出音量,在设备的外部应设有静噪装置,应在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对设备进行控制。船用固定式VHF的天线多为鞭状,一般安装在罗经甲板上,距离最近金属物体1米以上,天线和连接天线的同轴电缆应牢固连接,电缆连接器应进行了防水处理,天线的结构和组成材料应能承受11级风力。
(2)DSC模块DSC模块一般组合在主机内,其配备的编辑键盘排列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应有呼叫信号已被收到的显示装置,应能自动更新船位,定位装置如果不是组成部分,应具有一符合相关国际4-169标准的合适接口,应能够手动输入船位信息和定位时间,若船位得不到及时更新则启动报警,任何船位信息,如超过23.5小时还未更新,则应删除。遇险电文若不能直接打印,应有储存至少20个遇险电文的容量,应配备能在不发射信号的情况下对DSC设备进行日常测试的装置,应有专用的听觉报警和视觉指示,以表明收到遇险或紧急呼叫或其他遇险类别的呼叫,这种报警和指示应不会自动消除,只能手动复位,此外,其他呼叫也应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指示。
(3)电源供电设备应由船舶主电源供电,并能使用备用电源来工作。主电源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应使用独立馈电线与设备连接,无关设备禁止接入电路内,对于小于 300 总吨的船舶,以及航行于 A1 海区或遮蔽航区且小于 500 总吨的船舶,可由驾驶室的其他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的分配电板供电。备用电源应至少向无线电通信设备供电1小时。若设备的船位信息来自于外部,则备用电源也应同时向该设备供电。设备的机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4)安装要求对航行安全所需要的固定式VHF无线电话频道控制器,应设在驾驶指挥位置附近,可供随时使用。设备应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处所,避免与其他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干扰,并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变化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的有害影响。安装位置应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应清楚地标明呼号、船台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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