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里“水漫金山”,公共收益“不翼而飞”,公共维修资金“睡大觉”......诸如此类的小区乱象在如今仍不少见。其中,小区公共收益的分配问题经常是引发物业和物主之间纠纷的导火索。

何谓公共收益?

简单点说,小区内的广告、非业主车辆的停车费、小区场地租金、会所租金等涉及到小区内共有部分的收益,都是公共收益。

尽管《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由于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小区的实际治理过程中,公共收益往往是一笔糊涂账。

有的小区的公共收益根本无人提及,云里来雾里去;有的小区因物业费低、基础设施差、物业入不敷出便将公共收益“贴补家用”;更过分的是,有的小区物业甚至将这笔钱据为己有,公共收益去向不明。

尤其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小区公共收益基本上都是物业的“囊中物”。此时业主大会还没召开,业委会也没成立,业主很难自发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很多业主对于公共收益的概念并不清楚。因此在前期物管期间,物业可以卯足了劲赚取公共收益,于是能摆柜子的地方都摆了柜子,能打广告的地方都是广告,各种展销会、促销会没完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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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为何公共收益问题依然不清不楚,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笔者认为,这很大一部分归咎于前期物业。更进一步说,很多物业纠纷的产生,都主要与前期物业有关。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恐怕就要谈到前期物业与开发商之间的特殊关系了。

根源

开发商和前期物业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小区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招标,这个物业,称之为前期物业。从第一套房子成交、第一位业主入住开始,开发商就要启动公招程序,选聘物业。然而所谓公招程序,只是形式主义罢了。物业公司多半属于开发商旗下,或者是开发商选中的企业。譬如万科地产招标来的物业公司,必然是万科物业;绿城地产开发的楼盘,入驻的必然是绿城物业。所以从入驻小区的一开始,物业和开发商就“穿上了同一条裤子”,一举一动都要“照顾”彼此的利益。

比如,在与开发商进行物业交割时,就算物业发现房屋、设施存在问题,也只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开发商倒是省心了,小区内部的隐患也就此埋下了。此外,质保期内的小区保修由开发商负责,为了避免开发商“爸爸”花大钱,物业通常会选择少报修,或者干脆不报修,将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拖延至5年保修期后解决。

同时,得益于与开发商之间的亲密关系,物业也能得到不少好处,比如能够获得确定增长的在管面积、业绩的稳定增长,以及——小区的公共收益。

最初这些公共收益很少,入住业主无心关注,慢慢这样的公共收益越来越多。业主缺乏权利意识没有人追讨维护权益,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不主动公示小区的收益、物业费的使用和用途等。这些收益,有的补贴了物业费收益,有的补贴了维护保养,有的当作收入利润。

前期公共收益之所以模糊不清,其实也与前期物管阶段开发商的特殊身份有关。

站在开发商和物业的角度,在小区业主入住率不到50%时,业委会无法成立,此时开发商是大业主,合同的当事方是开放商和物业,所以很多前期的物业服务合同极力保护物业方的利益,大部分公共收益优先用于弥补物业支出的不足。从这一层面考虑,将公共收益用于物业的设置似乎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实际上,虽然业主未参与前期物业管理的准备活动,但物业服务合同中详细规定了业主和物业两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说明前期物业是围绕开发商和业主两方主体提供服务的。

所以严格来说,业主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所涉及的三方主体之一,无论在物业选聘还是物业服务阶段,都应具备与开放商和物业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前期物管期间的公共收益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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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全国知名品牌的前期物业合同范本,居然95%收入归物业,该条款是普遍设置)

开发商和物业相互勾结的结果,对于业主来说都是百害而无一利。

随着业主入住,原本集中在开发商手中的产权开始分散到各个业主手中,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逐渐成熟。此时的小区尚在保修期内,如果成立业主大会,由业委会接管小区,就涉及物业产权责任交割。那就意味着小区前期掩藏的问题面临被挖出的风险,责任主体,还是开发商。

为了规避责任,开发商会联合物业,千方百计地阻挠业主大会成立。而业委会成立得越晚,物业凌驾于业主之上的现象愈演愈烈,业主们的权益就越得不到保障。这是一个死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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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

“利益链”

所以,要想扭转物业“反客为主”的局面,从根源上解决物管矛盾,势必要切断物业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链”。物业没了“后盾”,开发商没了“小弟”,很多小区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就此,笔者在此提出两点建议。

Part.1

首先政府适当干预,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扩大法律对前期物业管理的作用;同时,推动市场上相关监督机构的成立,在开发商选聘物业阶段作为第三方介入监督,避免形式主义的公招程序。

Part.2

其次,地方政府根据《民法典》作进一步延伸和阐释,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建立。在这一方面,北京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对于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可以由住建等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这一规定,有助于业委会追回前期物管期间的公共收益,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利益。当然,除了相关规定,相关配套机制需要更加完善,便于小区业主维权。

最后,笔者认为,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也可以采取措施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在在小区入住业主达到一定数量时,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业主团体”——相当于早期业委会的角色,代表全体业主就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与开发商和物业交涉。

无论在什么时候,业主们都应该有充分的权利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绝不能在面临物管矛盾的时候一再退让、一忍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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