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亿元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因投诉被废标——2022年1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都匀市智慧警务建设项目终止公告,中标方为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2亿元智慧警务建设项目被终止。原因系参加投标的单位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评标提出投诉,经财政局调查,做出了以下的处理:项目予以废标,采购单位重新组织采购。
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除需在投标过程、文件上做好充分准备外,也可能遇到质疑/投诉的情况,无论是主动提出质疑/投诉,还是中标后被人质疑/投诉,一旦应对不当,除了项目废标外,公司甚至可能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进行系统梳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
一、程序: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程序及相关时限的规定十分明确,投诉必须先经过质疑程序,未经质疑程序的投诉将作不予受理的处理。
问1:什么是“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答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指的是:(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提出质疑的主体:供应商;质疑的客体:采购文件、过程、中标结果
并非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资格提出质疑,而且即使是满足条件的供应商,也只能对特定客体提出质疑,体现为以下三点:
(1) 只有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才能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2)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但无权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起质疑;
(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除上述主体外,其余主体均不是提出质疑的适格主体,无法启动质疑程序,后续的投诉也是无从谈起。
3、 质疑的形式:质疑函+证明材料
质疑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问2:供应商口头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必须答复吗?
答2:不必。虽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但口头质疑不符合法定的质疑规范,采购人可以不作答复。
4、 质疑的结果——6种情况
(1) 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 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4)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无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6)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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