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产业园区

返迁安置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抚宁区发展总体规划,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返迁安置项目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金山大街以南、交警队以西地块南望庄村土地及地上房屋、树木、养殖场、停车场等附着物的征收工作,结合该项目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字〔2017〕7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实施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骊城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征收范围:金山大街以南(除商业门店)、交警队以西、金山西区以北的南望庄村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征收范围线为准)。

第二章土地及宅基地之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五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实测面积以该地块区片地价106000元/亩标准予以补偿。

第六条涉及确认为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之外范围的其他地上附着物,依据《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抚政字〔2017〕7号)确定的标准,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七条被征收人涉及养殖、种植等混合用途的宅院,由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用途,如认定为其他用途,则按照抚政字〔2017〕7号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宅基地及住房的认定、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被征收土地、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和房屋所有权面积、用途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面积(含虚线部分)、用途为依据。

第九条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即在房屋征收区域内(抚宁区产业园区返迁安置项目)新建安置房;二是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上述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章产权置换安置

第十条产权置换标准

住宅用房置换原则:

对于需要置换的单层住宅,在《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手续载明的使用范围内,对主房、下房、空院以及附着物等进行统一打包置换,全部按照证载土地面积1:1比例折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同时对合法土地范围内的一处主房按下列原则予以货币补偿,即以砖木结构主房为基准,对其它结构给予结构差补偿(里土外洋结构每平方米补15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300元有塑钢门窗、吊顶等装修的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350元)。

主房认定标准:

(1)一处宅基地建有多套住房,原则上认定一套为主房,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认定。但土地房屋征收时认定的宅院面积内,经乡镇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院内建房,且用途未载明为辅助用房的,可以再认定为主房。

(2)主房为南北朝向,具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房顶,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里土外洋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未建设完成及未具备居住条件的主房,不给予结构差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