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侠客朱以山在蔡红哺和北池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发表了精彩有力的庭审辩论意见
2023年2月3日上午十时,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委会起诉蔡红哺等人林地承包纠纷一案,法界侠客朱以山和蔡楚填一起作为被告蔡红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朱以山在法庭上做了答辩,并发表了精彩有力的庭审辩论意见。
2023年2月5日星期日
在蔡红哺和北池村民委员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
法庭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现在,根据刚才的法庭陈述、法庭举证、质证,现在,我代表被告蔡红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被告从开始承包之日起就对荒山进行了绿化。
二被告君已经在开始承包之日起就对荒山进行了绿化。
承包合同并没有约定三年全部绿化完毕,而是约定绿化。更何况,一直到现在,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和以后的通告约定将涉案的1500亩荒山交付给蔡红哺。原告提交的2022年6月28日的蔡甲林的调查笔录也已经证实,被告蔡红哺对荒山进行了绿化,而且,蔡甲林的绿化,也是代表两个承包人。
二、蔡红哺是因为生病才中间一段时间没有管理经营。
蔡红哺是因为生病,中间一段时间没有管理和经营,但是,并不拖欠原告的承包费。蔡红哺后来康复了一些之后,继续经营管理,就是交给蔡楚填经营管理,也经过了原告同意,并发布公开的通告。
三、蔡甲林作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
目前,涉案荒山的承包人只有蔡红哺。
因为蔡甲林将自己的承包林地租给自己的儿子制毒,
2017年2月16日,甲西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已经取消了蔡甲林的承包资格。参见甲西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2日做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第三页
2020年10月11日,原告已发了通告,2020年10月17日,原告和蔡红蒲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也充分证明了原告同意被告蔡红哺一个人承包荒山1500亩,原告和蔡红蒲的承包已经变更,不再是蔡红哺和蔡甲林二人共同承包。
四、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二被告始终按照合同缴纳承包费。
原告提交的原村干部蔡酬的证言证实,2007年前被告蔡甲林用3亩口粮园等抵顶了承包费,后来国家不要公粮才不交。而且,承包合同明确规定,从1996年开始,按照分成交承包费,因为至今荒山没有改良,原告扣留了基本农田补贴十多年,仍然没有效益,不存在缴纳承包费。
五、二被告是一体的,其中一个被告缴纳承包费就代表二人缴纳。
2017年2月16日,甲西镇政府取消蔡甲林的承包资格之前,蔡甲林按照合同经营管理荒山、缴纳承包费,均代表被告二人。
六、原告没有将全部土地交给蔡红哺违反承诺。
2020年10月11日,原告发了通告,同意蔡红哺将1500亩土地全部交给蔡楚填经营管理。可是,被告至今也没有把全部土地移交给蔡红哺一家,还在土地上挖沙、造坟等,而且,汕汕铁路征收了蔡红哺承包的土地,至今由于原告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研究,没有依法支付百分之七十的征地款。
七、蔡湖的行为和证言合法有效。
蔡湖当年是原告的副书记兼任负责人,蔡湖并不是因为将土地承包给蔡红哺而被免职的,蔡湖的行为和录像证言合法有效。
八、村委会不维护蔡红哺的合法承包权错误。
原告村委会不但不依法兑现自己的承诺将全部荒山交给蔡红哺,而且,非法占有应该属于蔡红哺的补贴款,任由蔡甲林等多个村民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和合同的情况下,从2017年起占用属于蔡红哺的承包土地,蔡红哺保留依法追究村委会违约的权力。对于原告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蔡红哺及其蔡楚填将一如既往地举报追究到底。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损失请求,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蔡红哺一家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楚填 朱以山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蔡应普,又名蔡红哺。
因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诉答辩人林地承包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 答辩人已经对荒山进行了绿化。
答辩人已经在开始承包之日起就对荒山进行了绿化。承
包合同并没有约定三年全部绿化完毕,而是约定绿化。况且,1500亩荒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能在三年之内全部绿化。
第二, 甲西镇政府工作人员阻拦答辩人对荒山绿化。
2021年12月9日,答辩人正在整理土地、挖排水沟,
准备种植沉香,绿化的承包林地。甲西镇副镇长、国土所所长、国土所工作人员一行,来到答辩人承包的林地,将正在拉土的作业车辆给开到了甲西镇政府,他们以此处属于基本农田为由,禁止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荒山进行绿化,只能种粮食作物。
第三,原告将应该答辩人享受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和建设资金给付蔡红哺。
此处荒山已经被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粤国土资规划函[2011]934号文件《关于广东省陆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确定为基本农田
根据《关于印发汕尾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基本农田补贴对象为拥有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并依法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或农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原告承包给被告的1500亩是荒山,划为基本农田之后,每年还应当给被告开垦费,都让原告非法截留了,十多年来,被告一分钱也没有得到。
第四, 蔡红哺并没有单方毁约。
蔡红哺和蔡甲林两个人共同承包荒山,蔡甲林已经用我
们自己开垦好的3亩口粮园来抵顶每年的承包费。参见2022年5月28日,原告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调查笔录第三页。因此,1997年之后停缴承包金是不存在的。
第五, 原告违反承包合同违法出卖墓地和挖沙。
从1984年开始,原告就没有停止过在案涉土地上销售
墓地,从2011年开始,尽管已经被确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原告仍然大肆销售墓地和挖沙。参见陆丰市自然资源局的回复。他们擅自出售墓地和挖沙的行为,侵犯了被告的利益,让被告绿化更加难以进行。
第六, 原告应该给被告的征地补偿款至今没有兑现。
因为被告承包的土地被汕汕铁路建设征收,原告和被告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民委员会经过协商,并经2020年10月16日村“两委”扩大会议表决同意一致通过后,于 2020年10月17日签订了补偿情况协议书。根据协议,原告应该向被告支付833,217.59元。至今没有支付。
第七, 蔡甲林已经被取消承包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
因为蔡甲林将自己的承包林地租给自己的儿子制毒,
2017年2月16日,甲西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已经取消了蔡甲林的承包资格。参见甲西镇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2日做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第三页。
二〇二〇年的通告征地补偿协议,完全证明了原告同意被告蔡红哺一个人承包还荒山。
第八,被告蔡红哺不缴纳承包费符合合同规定。
承包合同明确规定,从1996年开始,按照分成交承包费,因为至今,仍然没有效益,不存在缴纳承包费。
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是对被告举报行为的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蔡红哺
二〇二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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