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女子自称在超市购买的面包中,吃出了已经生锈的刀片。生产者给出的方案是:出新品让女子第一个试吃。女子不满意,表示保留维权的权利。

女子李某在网上发视频称,她在某超市购买了几块某品牌的面包。吃的时候却在面包中吃出一块已经生锈的美工刀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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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先后联系了超市和面包生产者。超市表示进货和陈列时都会进行检查,无法确定面包购买时是否密封,不清楚刀片来源。

而生产者表示,生产严格不会出现刀片,可赠送面包新品作为补偿。

女子对生产者给出的方案并不满意,表示将找第三方进行鉴定。如果鉴定出来,希望生产者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目前,李某已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正等待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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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网上曝光视频后,有网友惊呼,这也太吓人了吧!面包里吃出刀片,万一不小心吃到肚子里去,那不得要人命啊!

众多网友纷纷力挺李某,认为面包生产者这种处理问题的态度没有诚意。

网友们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是,对于该事件还需要冷静客观地去分析,而不要被冲动和情绪带了节奏。

这里有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尚未得到确认,那就是,李某所称在面包里发现的刀片,是否是面包生产者生产面包时,就掺夹在面包里的。

如果问题的答案的肯定的,那么面包生产者难辞其咎;但如果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李某就要有麻烦了。

面包里发现的刀片是不是面包生产者生产面包时掺夹在面包里的?对于这个问题,应当由谁来证明?

答案很明显,当然是李某。

因为,在民事诉讼领域,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李某主张其购买的面包里发现刀片,是面包生产者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李某就要举证去证明这个问题。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现在,李某打算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试图通过鉴定来确定面包中发现的刀片是面包生产者在生产面包时掺夹在面包里的。

但是,对于这样一个问题,鉴定机构能否通过鉴定来确定,目前尚未可知。但从常识来判断,要鉴定一个刀片在什么时间掺夹在了面包里,其难度可想而知。

所以,鉴定的结果,极有可能是鉴定机构根本无法作出确定性的鉴定意见,确定案涉刀片是否是面包生产者生产面包时掺夹在面包里的。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李某的维权就丧失了事实基础,就是在滥用维权权利。

假如造成面包生产者声誉贬损和经济损失,则李某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向面包生产者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当然,如果经鉴定机构鉴定,可以确定面包中的刀片就是面包生产者生产面包时掺夹在面包里的,则面包生产者生产的案涉面包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面包生产者按照购买面包价款的十倍进行加倍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

因此,对于该事件,目前下定论还有些为时尚早。网友们不妨先稍安勿躁,静静地等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

然后再去评判,在该事件中,到底是面包生产者对消费者缺乏诚意,还是李某自导自演,意图讹诈面包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