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時期各級法院在戲臺子等公共大場所開公審大會,開著大喇叭,誰都可以來觀看庭審,不用查身份證,不用安檢,人人都能看得見怎麼審判,看不見的也能聽得見。

我認為這個制度挺好。

剔除掉這一制度里所謂的侮辱被告人的內容(比如將被告人五花大綁放在卡車的露天車廂上招搖過市),其他都很好。应當適當恢復。

如果現在還能在戲臺子等公共大場所開刑事審判大會,那么,每一個案件都能接受人民群眾和各路媒體的監督,因為現在人人都有智能手機。公堂上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法官是誰,大家看得清清楚楚,被告人有沒有被冒名頂替,大家也都看得清清楚楚。公訴人的起訴述書是些什麼內容、法官問了哪些問題、被告人是怎麼應答的、辯護人是怎麼辯護的,臺下的觀眾都聽的清清楚楚。

在露天或者戲臺子這種大場所大擴音的情景下開審判大會,大家都可以拍視頻發表自己的看法,發到網絡上,大家都能看清楚被告人有沒有被刑訊逼供,被告人也可以大聲說出自己的情況,如果被告人捱打了,完全可以直接脫掉自己的衣服讓觀眾看得清清楚楚,人們都可以拍視頻發到網絡上,當然,上傳到網絡上的內容不能帶有侮辱等方面的語言和文字。

現在的司法審判制度,動不動就隱私啊、尊嚴啊、不得侮辱啊、不得示眾啊,這些本質上其實保護的是法官、檢察官和警察,而不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比如給嫌疑人戴黑頭套,能保護嫌疑人嗎?人們批評以前的公審大會,説那就跟遊街示眾一樣,難道不讓嫌疑人“示眾”,就能保護嫌疑人、被告人?

將被告人放在戲臺子等公共大場所大空間進行公審,完全構不成示眾,不但不屬於示眾,還能接受公眾和媒體的監督,可以有效避免冤獄的發生。

看守所,禁止攝錄!檢察院,禁止攝錄!法院,禁止攝錄!這些都跟跟保護嫌疑人、被告人沒一毛錢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