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人会怎么样?”2022年6月,浙江绍兴上虞一乡间道路上同向而行的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主人张某被撞为重伤二级。在审讯中,肇事者王某坚称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在面对讯问时态度支支吾吾、目光飘忽不定。随着案件调查深入发现,王某在撞上张某时完全没有刹车痕迹,且王某在看到张某后并未减速,车速甚至高达80千米/小时。王某手机勘查笔录显示某于事发前一天在搜索引擎上有目的性地搜索了“开车撞死人会怎么样”等信息。在如山铁证面前,王某再也无法狡辩,承认了近期因工作与张某产生过激烈的矛盾冲突,冲动之下想要撞死张某的事实。

【叶律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王某为了发泄与同事在工作中的矛盾,企图驾车撞死同事,幸好司法人员缜密工作,发现了他的真实目的,让他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犯罪心态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结果发生;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结果发生。
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都不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行为人不是有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是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实施侵犯张某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存在过失,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员,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要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就本案而言,案发时王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心生怨恨,驾车冲撞张某,人体在高速行驶的机动车撞击下,会受到严重的损害。王某明知有可能将张某轧死,仍然驾车撞击张某,说明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撞上张某时完全没有刹车痕迹,且王某在看到张某后并未减速,说明其放任张某死亡结果发生。因此,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2023年2月,浙江绍兴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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