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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承诺,该如何理解一个人的“固执”?| 模糊谈判力 第八十一篇

这是桔梗在“谈判思维”的第759篇推文。

全文共1961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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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引言

当我们想要去“说服”,是因为我们想要去改变对方的一个判断或决定。

“说服”的难度,就取决于对方是如何看待自己的判断或决定的。

为什么?

因为当你做出一个判断或决定,你一定确信自己是对的。

问题是,到底有多确信?

从“模棱两可”到“十分笃定”之间,就是这个人“固执”的程度。

如果我们对“说服”感兴趣,那么我们就得对“固执”感兴趣;

换句话说,

如果我们想要让“说服”变得容易,那么就得了解是什么造成了人们的“固执”?

当然,这么说太抽象,让我们把这个问题放到具体的事情里,方便理解。

“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国家的一种司法制度,它意味着一个法律案件的有罪或无罪,由一个6到12人的陪审团来共同决定;

当然,有罪或无罪裁定需要陪审团全员通过,或者大多数通过(比如10:2);

但如果陪审员分歧过大,就会产生一种特殊的情况,称为“陪审团僵持”(Hung Jury),比如6票对6票。

此时,陪审团内部会继续讨论,相互说服,直到“僵持”局面被打破;

但如果僵局未能改变,法官需要重新选择陪审团,这会大大增加司法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降低了司法效率。

心理学家和法学家通过大量的实验和实践,发现有一种办法可以大大降低“Hung Jury”出现的几率;

换句话说,他们有办法让陪审团成员变得不再那么“固执”;

这个办法就是把“公开投票”,改为“匿名投票”;

可这又是为什么呢?

2固执

2固执

我们依然在“模糊谈判力”这个系列推文中,它的思维方式启发自牛津大学的实验心理学研究。

这一篇依然在介绍“七字说服力”的最后一个字,“诺”。

所谓“诺”,承诺也,也可以理解为,

人,有想要和自己保持一致的天性。

一个带有“承诺”意义的行为,将会支配人们后续的行为;

尤其这个“诺”,是当众为之的。

让我们回到文首的例子里来解释,为什么相对于“公开投票”,“匿名投票”有利于改善“陪审团僵持”?

因为当我们把自己的意见公之于众,“诺”字便会支配我们去和这个意见保持一致,尤其是在刚才这些“公众”面前。

陪审团也面临这个问题,当一个陪审团成员在其他十一个人面前投出了一票,他便相当于在这个“公众”面前立下了一个“诺”;

接下来,为了在“公众”面前显得一致,他不得不更加“固执”,而不是更加“容易”地去改变。

但“匿名投票”则会大大改变这个情况,因为每个人的意见只有自己知道,躲过了“诺”字在“公众双眼”下的放大。

3固执实验

3固执实验

想象一个场景,你在一间实验室里,屏幕上出现了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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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右边方框内的直线和左边方框内的哪一条长度相等?

1?2?3?

让我猜猜,你会选择2对吗?

此时,在这个实验室里,同时作答的还有其他三个人;

当你发现其他三个人的答案都是3,你会不会很惊讶?

开始怀疑自己的判断?

如果再给你一个机会,让你重新考虑,你会怎么做?

固执地坚持自己是对的?

还是“被说服”,修改自己的答案?

(其实,2是对的,其他三人是故意误导你)

1995年,纽约大学的心理学家,莫顿-多奇教授和哈罗德-杰拉德教授,设计了一个类似的实验;

他们想知道,人们在上面这样的情况下,“固执”程度到底会受什么影响?

在这个实验里,唯一选择2的那个人(也就是被观察的实验对象),会遇到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在他知道别人的答案之前,他会把自己的答案“2”写在纸上,然后公开给大家;

第二种,在他知道别人的答案之前,他会把自己的答案“2”写在一块只有自己能看见的手写板上,然后随手擦掉;(没有别人看到)

第三种,不记录自己选择的答案。

实验结果很有趣,

第三种条件下,实验对象在发现只有自己和其他人的答案不同,非常容易地就改变了判断;

第二种条件下,实验对象显得有些犹豫,花费较长时间考虑,但最终还是选择改变判断;

第一种条件下,实验对象则会显得非常“固执”,极不情愿相信自己是错的,坚持自己的选择。

你看,这三组人不同的“固执”程度,和他们在“公众”面前是否公开自己的决定,相关度极高;

(相关实验见:Deutsch, M., & Gerard, H. B. (1955). A study of normative and informational social influences upon individual judgment. The Journal of Abnormal and Social Psychology, 51(3), 629–636. doi.org/10.1037/h0046408)

这和我们在文首中看到的“陪审团僵持”现象,完全相同;

为了避免“陪审团僵持”,越来越多的陪审员团长开始建议大家用匿名投票来裁决;

这正是为了避免‘诺’字被“公众”放大。

当然,我们也应该在各种需要“说服”的场景下,尽量去避免这种“固执”的发生;

引导对方不是在一种“公开暴露”的场合下表达意见,就是一种明智的“说服策略”。

4小结

4小结

值得一提的是,今天内容的背后,依然都是“模糊谈判论”的影子;

分类、二元、语言、极端;

“诺”,“承诺”的本质,是对“战Vs逃”二元差异的极化;

当我们尝试画出一个分类,战 Vs 逃(做Vs不做),人们的大脑迅速二元化,寻找决策动机;

当“动机”还没出现之前,这个分类对我们来说就是模糊的,没有说服力;

“诺”,可以让我们在谈判中撕开这个分类,让人对“承诺”保持一致的感受越强烈,“诺”字说服力就越极端;

说服力的流动,再次从模糊走向极端。

这里是“谈判思维”!

“模糊谈判力 第八十一篇”待续

---桔梗(83923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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