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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背景

Case background

2022年4月29日,X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同时为该新能源汽车投保了车险。2022年4月30日22时许,X将车停放在车库充电,2022年5月1日03时20分许,该车辆起火引起火灾,事故造成该车辆烧毁,车库内建筑构件,车库内电动自行车等不同程度损失。

经消防勘查现场后,认定起火点位于该车辆右后侧充电线路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

02

遭遇保险拒赔

insurance claim was rejected

事故发生后,X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但是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却给出了拒赔的意见,保险公司认为起火的充电线系X自行采购,并非车辆生产厂家的原装配件,且未经生产厂家授权认证。

综合消防救援部门调查认定的事实,保险公司认为本次火灾事故是由于X自行采购的充电线路导致,该行为属于加装、改装行为,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与火灾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次保险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另外,本车系新车,买了一天后即发生充电时起火的现象,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本身质量缺陷,同样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范围。

03

委托泽良全力争取

Entrust the lawyer to fight

针对保险公司的强势拒赔,X找到泽良律所,泽良保险法团队何青思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然后全面分析投保过程以及保险事故情况等,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做了如下充分的准备:

1丨从证明责任以及证明标准入手,详细剖析事故原因,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仅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起火灾,而“电气线路故障”的描述显然无法具体判断火灾发生的具体部位、成因以及产品质量是否有缺陷。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改装、加装以及本身质量缺陷的拒赔理由显然没有证据支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丨检索了大量的全国范围内多个法院的有利案例,予以证明保险公司以质量缺陷拒赔不应成立。

3丨互联网保险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回溯性投保管理视频,不视为履行了保险法要求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4丨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质量缺陷免责条款经解释在本案中不适用。

04

裁判结果

Referee’s decision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在泽良律师不断的努力和争取下,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其主张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难以成立,最终裁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75715.94元,并承担仲裁费9707元。

— 本案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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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亲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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