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柳泉法庭“三步调解”促成履行 脚踏实地践行司法为民
3月20日,固安县人民法院柳泉人民法庭干警李鑫俐巧用“三步调解法”,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现场签订调解协议,当场支付剩余工程款11000元,并委托柳泉法庭代为转交。“载怨而来,满意而归,案结事了”正是柳泉法庭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最好体现。
基本案情
两年前,原告王某承包了被告张某的农村二层自住房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已一年有余,却有三万余元工程款迟迟未收到,无奈诉至法院。
第一步:“现场走访调”,办案策略及时调整
“法官同志,你们一定要到我的家里看一看”。
柳泉法庭受理该案件后,被告张某强烈要求法官到自己家里看一看。为进一步探明案件事实,柳泉法庭选派两名干警进行了实地走访,查看了房屋目前存在的质量瑕疵,还深入了解到张某的心结在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其生活不舒心,并非故意拖欠工程款,而是想要原告对质量问题进行后期修缮。全面了解原、被告双方想法后,柳泉法庭干警及时调整办案策略,充当传话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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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庭前集中调”,调解意见初步形成
“存在质量问题我认可,修缮费用可以在工程款中扣除”
开庭前,柳泉法庭干警就被告房屋质量问题,积极向原告释法明理,阐明调解的优势,经过干警细致入微的讲情、讲理、讲法,王某认可是由于自己的失误确实给张某的居住带来了一些困扰,主动提出可以由被告自行修缮,费用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但双方对于修缮费用难以达成一致,原告主张被告可以申请工程质量鉴定,费用以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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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庭后电话调”,当庭履行化解纠纷
“我现在过去签协议,把工程款也带过去”
判决作出之前,柳泉法庭再次启动调解程序,考虑到高额鉴定费不仅给双方带来额外负担,也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彻底化解和关系修复。干警再次与双方电话沟通阐明利弊,针对修缮费用参考庭审时双方各自观点,并结合市场询价,主动提出解决方案,得到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即刻前往柳泉法庭法庭签订调解协议,一并把扣除修缮费用以外的剩余工程款11000元现金带到了法庭,委托代为转交工程款。
“三步调解”不仅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双方矛盾也得以成功化解,这是柳泉法庭践行司法为民、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个缩影。今后柳泉法庭将继续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走好司法为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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