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村民老王是村中五保户,在村里建有一处房屋并长期生活居住。其侄女王女士虽已嫁入外村,但还是经常回村,对叔父老王晚年生活照料有加。前几年老王与同样孤寡的陈女士开始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且二人共同生活之后关系并不稳定。
去年羸弱多病的老王自知自己时日已不多,其一直有一心愿就是将自己这处老房继承给对自己照顾有加的侄女王女士。于是自己便以遗嘱的形式,明确在自己过世后将自己老房遗嘱继承给王女士,再不久之后老王便离世了。
可是本以为凭遗嘱意愿就可以顺利继承叔父房屋的王女士在继承房屋时遇到了陈女士的强烈阻挠。于是王女士便将阻挠自己行使遗嘱继承权的陈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按照遗嘱意愿,将房屋确认到自己名下。
可是经过审理,法院却判定老王订立的遗嘱无效,王女士没有资格继承老王的农村房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精神,农村房屋属于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既然是私有财产,房屋所有人就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屋。但是案例中法院却否定了房屋所有人对自己房屋自由处分的主张,这是为什么呢?

农村房屋与房下的宅基地的关系:“扯不断、分不开”

上面虽然提到农村房屋虽然属于村民私有财产,但是房下的宅基地可不是村民的私有财产。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共有,而村民只具有使用权。而且规定本村集体内的宅基地只能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外村集体和城镇户籍人员是没有资格使用村内宅基地的,这也说明村集体内的宅基地使用资格需要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

而像案例中老王生前所订立的遗嘱虽然只是处分了地上房屋,但是房屋需要依附在宅基地上,与宅基地不能分离,遗嘱处分房屋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到房下的宅基地。就是在这样“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房下的宅基地。

农村房屋所有权处分:不适用于“遗赠”

案例中老王侄女王女士并非本村集体成员,是没有资格享有本村内宅基地使用资格的,如果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就等于损害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法院判决王女士不能按照遗嘱意愿继承自己叔父留给自己的房屋,这也等于是说以遗嘱形式将农房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外人”,遗嘱是无效的。

案例中老王生前所设立的遗嘱属于遗赠性质,这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内涵不同,因此王女士不可以据此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更谈不上获得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房不支持“遗赠”是为了防止城里人“钻空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房。主要原因:农村宅基地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村村民的生活居住使用,避免农村土地资源向城市资本流失。可是随着这几年农村生活环境越来越好,很多城里人也越来越向往农村居住、开发。

如果农房可以依法“赠与”,那村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在强大的城市资本的引诱和强迫下将毫无招架之力,到那时农村土地将大量流入城镇,随之而来的就是无家可归和无地可种的村民,所带来的影响也将是巨大的。

非集体成员可依法继承农村房屋

根据上文介绍,难道农村房屋不能被非集体成员继承了吗?也不是。我国自然资源部2020年就曾明确: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这也就是说,农房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而且这里的继承人的身份可以是外村村民或城镇户籍人员,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在继承房屋后将会获得房下宅基地的使用资格。

这里要注意:这里说的继承人可不是案例中的“遗赠继承人”,而是法定继承人,指的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且是按照继承顺序来的,也就是有配偶不继承给子女……

另外还需要注意:在依法继承农房后,继承房屋者对继承的房屋只能维修加固,不能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一旦房屋倒塌宅基地使用权将随即收回。这主要是因为继承者身份非本村集体成员所限,没有单独获得宅基地的使用资格,只能凭房使用房屋存续期间宅基地的使用权。

假如案例中,王女士是老王的女儿,鉴于老陈和老王夫妻关系不合法也不稳定,王女士还是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老王房屋的继承权利的。

你对“农村房屋可依法继承,但不可遗赠”这个话题有什么要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