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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在本次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周悦文就遗产继承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周悦君、周悦霖。被继承人周启贤于2022 年因病离世,其生前与苏某育有一女周悦文,二人于 2016 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周悦文由苏某抚养。周启贤的父母周达与林某分别于 2012 年和 2021 年去世。

涉案遗产主要包括登记在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B 号房屋(以下简称 A 号房屋、B 号房屋)以及登记在苏某和周启贤名下的北京市房山区 C 号房屋(以下简称 C 号房屋)中周启贤所占的 50%份额,此外还有林某名下的银行存款。A、B 号房屋系周达与林某的财产,各方对此无异议。庭审中,双方确定 A 号房屋价值 80 万元,B 号房屋价值 50 万元。周悦文倾向于获取房屋折价款,而周悦君、周悦霖表示愿意继承房屋并向周悦文支付折价款;对于 C 号房屋周启贤的 50%份额,周悦君、周悦霖主张继承,周悦文则坚持由其独自继承。

二、原告诉称

原告周悦文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坐落于房山区A、B 号房屋及林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原、被告三人依法继承。其事实依据为被继承人周启贤于 2022 年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且周启贤父母已去世,周悦文作为周启贤的独生女,在多次与被告协商继承事宜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期望法院依法判决。

三、被告辩称

被告周悦君、周悦霖辩称,本案涉及双重继承关系,他们认为自身无论是对母亲还是对周启贤都履行了应尽义务,理应适当多得遗产,并且要求对周启贤的遗产进行分割。同时,他们指出原告起诉时遗漏了周启贤与苏某共同共有的北京市房山区C 号房屋这一遗产,主张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四、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周达与林某系夫妻关系,育有长女周悦君、长子周启贤、次女周悦霖。周达于2012 年去世,林某于 2021 年去世。周启贤与苏某曾为夫妻,生育一女周悦文,后于 2016 年离婚,周悦文由苏某抚养,周启贤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去世。各方一致认可登记在林某名下的 A、B 号房屋系周达与林某的遗产,以及登记在苏某和周启贤名下的 C 号房屋中周启贤占 50%份额。

五、案件分析

(一)周悦君、周悦霖是否可酌情分得周启贤遗产

在法律上,当事人若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周悦君、周悦霖宣称对周启贤扶养较多,应分得部分遗产,但周悦文对此不予认可。从周悦君、周悦霖提交的周启贤住院病案材料来看,虽联系人显示为周悦君或周悦霖,但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周启贤在去世前一周仍正常上班,这表明周启贤当时生活能够自理,其收入足以维持生活开支。尽管周悦君、周悦霖称在周启贤住院期间进行了陪护,但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即便周悦文认可周悦霖丈夫曾陪护周启贤十余天,这也难以认定达到了对周启贤扶养较多的程度。

虽然周悦君、周悦霖基于兄弟姐妹情谊,在周启贤就医等方面给予了一定帮扶,这种行为值得肯定,但从法律规定的严格标准来看,并不符合对被继承人生前给予经济资助、生活扶助并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情形。因此,他们要求分得周启贤遗产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并且,考虑到周悦文作为周启贤的唯一继承人且尚未成年,其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充分保障。

(二)遗产分割原则与具体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时,按法定继承办理。

1. 周达与林某的遗产继承(A、B 号房屋)

A、B 号房屋作为周达与林某的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且均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除非有继承人能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才可适当多分。在此案中,周悦君、周悦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多分条件,所以他们要求多分遗产的意见难以被法院采纳。

周启贤、周悦君、周悦霖作为子女,均应各继承A、B 号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由于周启贤已去世,其份额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周悦文继承。鉴于各方对房屋价值的确认以及对周悦君、周悦霖继承房屋并向周悦文支付折价款的方式无异议,法院最终确定周悦君、周悦霖各继承 A、B 号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并共同支付周悦文房屋折价款共计 433333.33 元。

2. 周启贤的遗产继承(C 号房屋份额)

周启贤去世时未留遗嘱,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由周悦文继承。经庭审查明,周启贤的遗产包含登记在苏某、周启贤名下的C 号房屋的 50%份额。综合考虑周悦君、周悦霖应支付周悦文 A、B 号房屋折价款,以及三人继承林某的银行存款数额等因素进行统一核算后,确定周悦君应支付周悦文 207674.3 元,周悦霖应支付周悦文 205730.06 元。

六、裁判结果

1. 登记在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A、B 号的房屋由周悦君、周悦霖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周悦君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周悦文房屋折价款 207674.3 元,周悦霖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周悦文房屋折价款 205730.06 元;

2. 登记在苏某、周启贤名下的北京市房山区 C 号中属于周启贤的 50%份额由周悦文继承。

通过本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首先会依据法律确定遗产范围,然后严格审查继承人是否具备多分遗产的条件,以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继承人等特殊情况,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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