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边】

讲述人:未成年人检察科科长 朱永坤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对于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虽然不像逮捕、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一样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仍然是刑事强制措施,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小艺(化名)曾因租借自己银行卡帮助别人“刷脸”认证,转移赃款,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有可能被相对不起诉处理。小艺本应该吸取教训,珍惜这次机会,认真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但故事的发展并非我们想象,小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消停,再次犯罪。2023年1月,小艺租借他人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涉嫌诈骗资金17万余元。

2023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在依法对小艺进行讯问时,小艺苦苦哀求“检察官,能不能再给我一次机会,我真的知道错了......”可是法律岂是儿戏,承办检察官认为小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知悔改,心存侥幸,再次故意实施犯罪,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逮捕。3月1日,小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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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