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沙钢股份”)公告称,控股股东沙钢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3号)。
经查明,沙钢集团存在违法事实:
沙钢集团隐瞒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11月20日,沙钢集团第一副总会计师、锦麟丰泰实际管理人安排下属带孙廉洁办理了手机号,并开立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2019年11月—2021年3月,“孙廉洁”证券账户多次交易沙钢股份股票。
沙钢集团与锦麟丰泰为一致行动人。沙钢集团未告知沙钢股份其与锦麟丰泰的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沙钢股份2019年年度、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最后,证监会对江苏沙钢集团合计罚款二百五十万元。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买入沙钢股份(002075),并且在2021年11月3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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