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股份此前违披引致的索赔权仍在时效内,受损股民或仍可主张赔偿】
2022年12月26日,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梦洁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 号)。 2022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7号)。 证监会经查明,认为梦洁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董事长姜天武(原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董事李建伟、原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1,598万元。 2022年4月30日,梦洁股份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 最终,证监会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索赔条件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梦洁股份(002397),并且在2022年4月30日(含)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目前仍在诉讼时效内,但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2022年12月26日,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梦洁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 号)。 2022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7号)。 证监会经查明,认为梦洁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021年度,梦洁股份通过员工、供应商、设立基金等渠道,以转账、支付基金管理费、股权投资等方式,由董事长姜天武(原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李菁、董事会秘书李军、董事李建伟、原持股5%以上股东张爱纯共同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合计为11,598万元。 2022年4月30日,梦洁股份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及整改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 最终,证监会对梦洁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索赔条件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梦洁股份(002397),并且在2022年4月30日(含)继续持有或者卖出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目前仍在诉讼时效内,但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