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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榕泰或者公司)披露实控人的情况。
据公司公告,近日从北京森华公司获悉,其接到北京市顺义区监察委员会签发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大鹏先生被实施留置并立案调查。
此外,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是广东榕泰第二次被处罚。此前,于2021年5月13日,广东榕泰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针对第二次行政处罚,经查明,广东榕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东榕泰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广东榕泰与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多起,广东榕泰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此外,2021年7月24日,广东榕泰披露的对上交所的回复,“关于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2021年11月8日至12月24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河北银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56,020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1年12月31日才披露。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
(1)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买入广东榕泰股票(600589),并且在2020年5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
(2)在2021年1月1日至在2022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广东榕泰股票(600589),并且在2022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
以上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

至于实控人被调查,不影响投资者就损失提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