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年来,不少夫妻一方为了躲避个人债务,在协议中约定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导致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债权人应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参考案例:李某与黄某1995年3月20日结婚,2015年6月1日协议离婚。2010年12月13日李某付款购买案涉房产。

2013年6月3日,经法院判决认定:黄某对A公司拖欠B公司从2009年6月起至2013年4月18日的货款13880429.91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提出2010年12月10日,其和黄某之间有一份协议,约定:已购两套房产归黄某所有,黄某归还李某300万元用于李某以个人名义购房,所购房产归李某所有。所以依据该协议案涉房产为其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通过书面财产协议的方式将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约定财产为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本案例中,案外人依据夫妻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提出排除异议请求,因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婚内财产约定,所以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二、债权人应怎么办

参考案例:2021年1月,方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以林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900万元为林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生效后,林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方某遂于2021年4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林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后方某得知,林某与李某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林某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并于离婚登记第二天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后经方某向法院起诉撤销林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林某将某公司30%的股份转让给李某”的约定。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为了逃避个人债务而与他人约定将自身财产归其所有时,该约定不约束债权人,而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权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郑淑琼律师,迄今为止已深耕家事法律领域10年之久,曾先后在福建省内大型律所、全国综合排名前五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业期间,代理过一系列典型诉讼与非诉讼家事案件,尤其在婚姻家庭、离婚协商、争取孩子抚养权、遗产继承、房屋争议、财富传承、合同见证等领域拥有丰富的诉讼代理与非诉协调经验和扎实高效的办案技能与实务经验。

针对本次法律案件分享,郑淑琼律师表示:希望通过“精准普法”方式,以身边的真实案例让广大民众对法律有更多的认识与了解,增强对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最终能真正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