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审理诉讼要点

文 | 马亚轩律师

根据公司法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章程,无需提前书面通知公司,股东可随时要求查阅复制,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查阅会计账簿则必须书面通知,实践中,法院也认可邮件,注意会计账簿,仅能查阅,不能复制,因摘录被认为是复制的一种,一般不让。

(02)

按照会计法。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三、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2019)沪民申1617号:股东能否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本院认为,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原始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二审法院支持老张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不违反法律。

公司运营是一个整体的、动态的、延续性的过程,如果拒绝公司的继受股东行使对之前公司信息的知情权,将导致股东获得的信息不完整,减损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

(2019)闽民终1330号:在股东从公司运营现状、财务报表数据等角度提出合理怀疑,或有初步证据显示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从而影响股东查阅目的实现的情况下,法院基于合理性、必要性的考虑,可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2021)辽0202民初1739号: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非同一概念,会计账簿不包括会计凭证,故原告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包括银行凭证、银行流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3)

实践当中,股东一般会发送《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函》,格式:

老石系普法公司股东,为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特向公司申请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不正当目的有:

股东经营业务与公司有竞争关系;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利益;其他不正当目的。

回购股权安排不属于不正当目的(2019)京01民终7237号。

(04)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人员辅助进行。

我们建议,诉讼请求可描述为:

大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辅助性帐簿指明细账对应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置备于大能节能公司住所地,供股东老张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自查阅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0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有权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