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7日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是农业农村部2023年度发布的第1号令,可见国家对农村承包地管理的重视。该办法是对我国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和刚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律的具体执行和完善,同时也是在总结农村承包地具体实践和管理过程中所遇到问题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层面的规范。那么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对我们农民来说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对今后我们农民在土地承包方面有哪些影响?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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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国家先后公布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和承包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等政策,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把这些上面的政策落实到具体基层工作中;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着因承包合同缺失或不规范、变更不及时等等造成的各种纠纷,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从法律层面进行加强和约束土地承包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和管理,从制度上维护承包农户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在全国土地第二轮承包即将到期之际,国家决定将第二轮土地承包再延长三十年,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农村土地延包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和具体指导。

新增:从合同制度上约束新的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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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于承包方分立、合并和消亡或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规定以后需要依法进行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另外还明确了一些具体程序和相关具体要求,比如承包合同应包含的具体条款、示范文本,规定承包方分立或合并,自愿交回土地、发包方依法调整土地、经营权互换、部分征收转让等情形的需要变更承包合同;承包方消亡、全部交回(转让或征收)的承包合同终止等内容。

新规定:保障农民土地承包各项权利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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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规定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合法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也就是在承包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具体的承包户可以亲自承包经营承包地,也可以承包地三权分置,将承包权放在自己手里,将经营权流转出去,这也是国家提倡的。

另外还规定村集体不得违规收回、调整承包地,如果因特殊原因,比如自然灾害损毁等情况确需进行土地调整的,需要在征得2/3以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合法规范制定承包方案,并将调整方案报送乡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为了更好地维护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益,村集体在制定承包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和保障承包农户的“三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比如规定土地承包要成立承包工作小组,小组应有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方案公示不少于15天并且需要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合同关系变更时要进行土地经营权调查,确保承包地的各项信息准确无误等等。

注意:承包地互换、转让、自愿交回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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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了承包农户可以依法互换、转让、自愿交回自己的承包地,这次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地的转让、互换和自愿交回也有明确的要求,不按要求将承担法律风险。

比如承包地的互换和转让,规定:①互换或转让双方应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同村内的成员之间可以互换、转让承包地,不可以与外村人互换或转让。②承包地互换、转让需要变更或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另外全部转让承包地后,原承包方将终止在该土地的承包关系,不能再有新的承包主张。

比如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将终止承包合同。在实际实践中,随着农村的日渐凋敝,举家落户城市的也很普遍,因此土地撂荒的情况在逐年严重发生。因此国家也鼓励这些农民自愿交回自家的承包地,国家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部分还是全部交回,原来的承包合同将终止,交回后的承包地,该村民是不能要求再追要回来的。

对于全部交回、转让、被征收的承包地,承包合同也将终止。

新要求:加强承包土地信息化建设和承包经营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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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地方加强承包地的信息化建设,提升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水平,比如强化信息平台的建设,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数据及时信息入库并及时开展数据调查更新。利用建立起的信息平台进行承包合同的网签机制,真正实现“数据多传送、农民少跑路”的目的。为权利利害关系人查询土地承包资料的信息化提供服务以及土地承包合同数据在相关部门间的共享共用。

另外还还增加了承包经营权调查的要求,明确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并对调查内容、实施、成果和组织实施主体作出具体规定。

最后要说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从制度层面确保承包农户的各项土地权益,避免各种土地纠纷,这对承包户和实际经营户来说都是很好的保障性政策,不过土地承包合同制度的确立,大家以后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依法、以合同办事,做一些决定前一定三思而后行,因为合同一旦签订后,将不给自己反悔的机会。

你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施行有什么要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