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
佩戴口罩指引
为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有效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的通知》(国疾控发明电〔2023〕47 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 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
1.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期间。
2.出现发热、咽痛、咳嗽、流涕、肌肉酸痛、乏力等疑似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期间。
3.生活、工作或学习的社区、学校发生聚集性疫情时。
4.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陪诊、陪护、探视时。
5.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 所时。
6.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学校、校外培训机 构等重点机构医护、餐饮、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工作期间。
7.接触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或 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时。
二、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
1.乘坐飞机、火车、长途车、轮船、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2.进入超市、影剧院、客运场站等环境密闭、人员密集场所时。
3.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等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时。
4.参加人员来源较广、流动性较强且没有核酸检测或抗原检 测、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室内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
三、可不佩戴口罩的常见情形或场景
1.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
2.人员相对固定的室内工作场所和会议室等。
3.对于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的特定人 员,在参加大型活动时。
4.进行运动的人员,佩戴口罩可能导致呼吸困难时。
5.3岁及以下婴幼儿。
6.学校师生在校期间。
四、口罩选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建议佩戴N95或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无呼吸阀),其他人员建议佩戴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五、其他注意事项
1.除以上情形或场景外,个人可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需求自 主选择是否佩戴口罩。
2.心肺功能障碍人员应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
3.有关公共服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为其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并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
本口罩指引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优化调整。各部门可根 据行业实际,参照本口罩指引制定本行业的口罩指引。
来源:越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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