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则新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原黑龙江佳木斯市向阳区第十二中学教师姚志荣,因病请假25年后发现自己的编制消失,要求恢复编制、补发工资并索赔90万元。这一诉求遭到了教育局和法院的驳回,引发了姚志荣的不满和上诉。这一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姚志荣的诉求是否合理?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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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报道 ,姚志荣于1983年毕业于齐齐哈尔师范学院体育系,并由黑龙江省教委分配至第十二中学任教。1997年,她因病请假到北京治疗,而后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返校工作。2002年,她发现自己的工资停发,询问学校财务后得知休病假不能发工资。她并未因此返岗工作,而是一直到退休之前,都没有任何的教学行为,这种情况持续了25年之久。

2020年,在退休前夕,她发现自己的教师编制“消失”了。她反映相关问题后,佳木斯市教育局在《关于对姚志荣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一文中称,她的编制和工资已于2004年由向阳区移交到市教育局前被取消,无法满足其恢复编制和补发工资的诉求。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在《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中也回复称,姚志荣提出的恢复公办教师身份、办理在岗公办教师退休手续、补发应发工资的问题不符合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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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姚志荣对该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姚志荣不服,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佳木斯市教育局撤销上述两份文件,判令佳木斯市教育局为其恢复教师身份、办理在岗公办教师退休手续、补发 2001年1月至2022年7月的工资暂计90万元。但是,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姚志荣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起诉。姚志荣不服,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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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认为姚志荣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也损害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为一名教师,她应该以身作则,教书育人,而不是长期缺席,放弃教学职责。她的行为给学校和学生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社会传递了错误的信号。她没有体现出教师的职业道德和精神。

其次,我认为姚志荣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道理可言。根据《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而姚志荣在25年内没有参加任何培训和教育,也没有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如何能够胜任教师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治疗的,按照规定享受医疗待遇。休假治疗期间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而姚志荣请病假的时间远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学校有权取消她的编制和工资。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也没有遵守法律规定,凭什么要求恢复编制和补发工资?

最后,我认为姚志荣的行为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占用。在编制紧张、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低下的情况下,她却占着一个空岗位,既不工作也不退休,既不贡献也不放弃。她剥夺了其他有能力、有意愿、有责任心的人担任教师的机会,也浪费了国家和社会对她的培养和投入。她没有体现出公民的良知和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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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认为这是一则荒唐而可悲的新闻事件。姚志荣作为一名教师,应该以教育为己任,以学生为本,而不是以自己为中心,以利益为目标。她应该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态度,而不是无理取闹地提出无法实现的诉求。她应该尊重法律和规则,而不是无视事实和证据地提起诉讼。

我们应该坚决支持教育局和法院的处理决定,维护教师队伍的纯洁和荣誉,维护社会的秩序和法治。我们也应该借此机会反思教师编制管理制度的漏洞和弊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