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展现自身形象的第一张名片,招聘广告做得好,求职者踏破门槛,招聘广告做不好,法律风险就会找上门!

一直以来招聘广告除了法律的限制,广告的内容是否被大众所接受也深受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

那么,用人单位在拟定和发布招聘广告时,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招聘广告虚假宣传

由于劳动力地域、行业分布不均等原因,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出现了“用工难”、“用工荒”等难题。为了尽量吸引劳动者注意,提高招聘的效率,一些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往往会出现对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虚假夸大,或者直接承诺高规格的待遇。而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承诺的待遇和劳动条件,往往无法落实,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而引发劳动争议。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招聘广告属于要约邀请,通常情形下不具备法律约束的效力。但是用人单位刻意夸大招聘广告的内容,进行虚假承诺,可能会出现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1、招聘广告的内容如果明确,从形式上符合要约的要求,并且劳动者对于要约邀请的内容产生了合理的信赖,也可能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2、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如果劳动者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产生了善意的、合理的信赖并因此递交简历、求职申请,甚至自费“长途奔袭”参与面试等支出一定的费用,若用人单位的过失甚至恶意的行为导致应聘者损失,招聘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劳动合同的协商、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进行虚假的陈述则有可能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切莫在招聘广告中做出夸大或不实承诺,以免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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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聘条件中涉及到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招聘条件中尽量不涉及到年龄、性别、地域、宗教、饮食习惯、学历歧视等。

(1)不得歧视残疾人;

(2)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已经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3)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的限制。

(4)不得限制性别或者性别有限;

(5)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女职工求职、录用;在招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单位提供的工作在此范围之中,可以注明工作内容并写明限招男性。

(6)不得询问女职工婚育情况;

(7)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8)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9)不得无差别的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10)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

(11)不得将年龄作为录用限制条件;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驾驶大型客车,所以,招用大客车司机时年龄要求:18-45周岁,触犯了年龄歧视。

(12)不得将劳动者体型、样貌作为录用限制条件;

(13)不得地域作为录用条件限制;

(14)不得将宗教信仰、党派、生肖、星座、血型、饮食习惯、酒量大小等其他就业歧视行为作为录用、限制条件。

法律依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综上,用人单位在拟定和发布招聘广告信息时应避开涉嫌就业歧视的内容。比如,不得对求职者的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高、长相、婚姻状况、党派等作出要求,作为应聘条件。而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学历、所学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经验、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等,不会构成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可以在招聘信息中予以明确。

三、用人单位发布含有虚假宣传、歧视内容招聘信息有哪些法律后果?

1,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机构发布含有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1款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第1款 第1项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第65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4,《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1款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第1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