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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笔者提到了债权人如何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对涉及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管辖、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流程等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那么,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法院寄送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材料后,要怎么应对才能让法院不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呢?

1.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对债务人来讲是一件“生死攸关”的大事,对债务人的民事权利、经营活动、商业声誉等会产生重大影响,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同时有权就自己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事由提出异议。

在司法实践中,因债权人通常并不直接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申请。另外,还可能有的债权人为了不正当的目的,利用破产程序来损害债务人的商誉或者阻止债务人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行敲诈或者胁迫。

因此,《企业破产法》在该条款规定了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异议权。

2.债务人怎么提异议

2.1 什么时间提出异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应当在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2.2提出什么样的异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法院对于破产申请采用形式审查与表面事实审查,其中形式审查是看破产申请是否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表面事实审查就是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债务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的事由进行审查。

其中,法院会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是否是《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

(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是否为《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第1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3)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

因此,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债务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出异议:

(1)申请人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如申请主张的债权已经清偿完毕、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等;

(2)债务人的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比如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等(需注意不能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

(3)债务未到清偿期;

(4)受案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5)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

(6)债务人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小提示:如果面对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或者与其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最终让其撤回破产申请,这个就是最直接、最高效、最管用的方式。

2.3 债务人什么样的异议不会被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的情况,以下几种异议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1)债权人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主张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但又不能立即清偿或与债务人达成偿债协议的;

(2)债务人以债权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3)债务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破产债权提出异议,但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能够确认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反驳的;

(4)债务人对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提出异议,如果存在双方均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对该数额的债权债务人也无法清偿。

作者简介:

王乃哲 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知识产权

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任何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