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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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写到,已付全款实际占有房屋的,可以通过确权之诉确认房产权,并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对方不配合,凭法院判决书可以直接过户吗?
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也规定: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经法院判决确权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要注意的是,如果诉讼请求没有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导致判项中只有“确认某房产归属于原告”的,无变更登记判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会要求申请人同时持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这种情况,申请人还需要去法院申请执行,由执行法官出协助申请执行通知单,才可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房产确权诉讼切记除确权外,要同时诉请要求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否则就会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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