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书籍:《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战指南》欢迎点击查看详情或立即购买。
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调解书有异议,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不予执行?
李舒律师
阅读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仅对仲裁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并未对案外人撤销仲裁调解书作出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调解书有异议,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其应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还是申请不予执行?本文分享一则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1
裁判要旨
案外人如果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调解书有异议的,应依法申请不予执行,而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
案情简介
一、2014年7月23日,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海仲(湛)第79号《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陈某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海口海事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林某寿提出执行异议,海口海事法院驳回其异议。林某寿遂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海口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后,向林某寿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但林某寿拒绝变更。后海口海事法院判决驳回林某寿的诉讼请求。
三、林某寿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海南高院以案外人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途径来解决其对执行依据的异议为由,驳回林某寿的起诉。
四、林某寿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如果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调解书有异议的,应依法申请不予执行,而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裁定维持海南高院的裁定。
3
裁判要点
本案的审查焦点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调解书有异议,是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是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其中第二项条件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这里的“原判决、裁定”宜作广义理解,应包括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在内。林某寿诉讼请求的成立是以推翻仲裁调解书所确认的部分内容为前提,其诉讼请求与仲裁调解书发生冲突,故本案应认定林某寿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可见,案外人如果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调解书有异议的,该司法解释赋予了案外人依法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既然现行司法解释已经给予案外人新的救济途径,在林某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的情况下,其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予以驳回。
4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第一,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这里的“原判决、裁定”包括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在内。
第二,案外人如果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调解书有异议的,而该仲裁调解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此时案外人应依法申请不予执行,而非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5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百零三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6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该案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林某寿是否具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其中第二项条件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这里的“原判决、裁定”宜作广义理解,应包括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在内。陈某和天某公司的仲裁调解书确认,陈某和天某公司订立的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陈某从天某公司购买的210套商品房(包括案涉24套商品房在内)归陈某所有,天某公司应履行交付房产和办理过户等义务。本案林某寿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停止对案涉24套商品房的强制执行,并确认林某寿与天某公司签订的24份《澄某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林某寿享有案涉24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林某寿诉讼请求的成立是以推翻仲裁调解书所确认的部分内容为前提,其诉讼请求与仲裁调解书发生冲突,故本案应认定林某寿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仲裁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外人不能成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因此,即便陈某和天某公司之间的仲裁调解书损害到林某寿的民事权益,林某寿也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在本院裁定提审本案之前,如果仅以林某寿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有关而否定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资格,在原有法律框架下可能会使林某寿的合法权益因欠缺其他有效手段而无法得到救济。在本院裁定提审本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可见,案外人如果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有异议的,新施行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案外人依法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既然现行司法解释已经给予案外人新的救济途径,在林某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条件的情况下,其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裁定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受理并对本案经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林某寿的起诉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鉴于该司法解释是在本院裁定提审本案之后发布和施行,而林某寿现如果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调解书,已经超过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的法定期限,而此情况的发生并非全因其自身原因所致。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林某寿可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调解书,以对其权益进行救济。
综上所述,林某寿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维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248号民事裁定。
7
案例来源:林某寿、陈某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 17)最高法民再271号】。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热门跟贴